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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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各种雇佣关系也随之增多,各种雇员受害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又没有对处理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均有着不同的见解。随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各种雇佣关系也随之增多,各种雇员受害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又没有对处理

2、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均有着不同的见解。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使雇员受害赔偿有了一个明确的依据。本文拟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就雇员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雇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不真正连带债务(UnelchteSolidaritat)系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演变而来,虽然对这一理论在学术届一直没有达

3、成共识,但早为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所独具的不同于连带债务的特性,加之各国日益形成了处理该类案件的科学、有效的方法,所以,该制度越来越引起了各国法学界的重视。所谓雇员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雇主和实际侵权人分别基于雇佣关系和侵权事实而对受害雇员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两个债务,雇主和侵权人均负有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并且因雇主和侵权人任何一方的履行而使两个赔偿责任均归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了界定,该解释第

4、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至此,对雇员在因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的赔偿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二、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1、雇主和第三人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雇员负有同一个赔偿责任。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基础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首先,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

5、,雇员基于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得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产生的基础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其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根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理论,雇员作为受害人亦有权依据侵权法的规定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该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系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在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雇主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不同,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因而雇主与第三人应分别独立的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对雇主和第三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通过以

6、上的分析,雇主和第三人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系基于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雇员当然有权利依据各该不同的法律关系向雇主和第三人独立的行使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雇员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依照雇佣关系要求雇主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同时,雇员也可以依照侵权法律关系选择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雇主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的责任系偶然地联系在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在此类案件中,虽然雇主和第三人均应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雇员所受到的伤害,首先雇主和第三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两个责任的产生在主

7、观上无共同关系;其次雇主和第三人在客观上亦没有共同实施某种行为,他们对雇员所负的赔偿责任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法律之所以规定雇主和第三人对雇员均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又规定该责任因雇主或第三人任何一方的履行而使两种责任均归于消灭,是为了使雇员所受伤害能够充分得到补偿,同时又不使雇员因雇主和第三人的同时履行而获得额外的收益,并不是两种赔偿责任之间存在着共同目的。4、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致,雇主当然应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但由于雇员所受到的伤害的最终原因力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作为雇员伤害的始作俑者,由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不仅符合侵权法理论,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正是基于该原因,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了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这种追偿权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这一点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三、雇主追偿权的范围根据《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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