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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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海市本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北政发〔2008〕33号)精神,加强北海市本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猪肉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产品,包括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

2、储备。第三条猪肉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第四条从事猪肉储备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商务局负责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审定猪肉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储存库、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的资质;对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负责-8-制定并下达猪肉储备计划;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猪肉储备方案。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配合市商务局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第七条生猪活体和冻猪肉承储单位分别按照本办

3、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猪肉储备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按要求及时上报猪肉储备业务信息、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猪肉储备计划建议。第八条市商务局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生猪活体的公证检验和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冻猪肉承储单位采购的储备肉,应来源于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

4、)要求。冻猪肉承储单位应在储备肉入库时向市商务局提供该批次冻猪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第九条承储单位负责猪肉储备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猪肉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业务信息、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第十条县(区)商务部门支持和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市本级-8-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资质审定及猪肉储备管理工作,督促当地承储单位及时落实市级猪肉储备计划,并协助做好市级猪肉储备的管理工作。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市商务局负责对承储单位进行资质审

5、定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或绝对控股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2.承储单位与基地场必须在同一市、县。3.具有组织、管理储存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猪肉储备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二)市本级冻猪肉承储单位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或持有储存冷库所在企业5%以上股权。冷库储藏能力达到3000吨以上。3.承储单位与储存冷库必须在同一市、县。4.具有组织、管理储存冷库

6、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猪肉储备的质量和安全责任。-8-5.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局书面申请生猪活体和冻猪肉承储资质。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单位进行资质审定,并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单位名单。第四章入储管理第十四条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成本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猪肉储备的承储单位。市商务局根据猪肉储备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向承储单位下达猪肉储备入储计划。第十

7、五条储备冻猪肉的入库、轮库由承储单位自行组织,正常储备量不低于储备计划的70%。第十六条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商运发〔2008〕4号)第十七条精神并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冻猪肉与生猪活体储备可转换储备,转换标准为每吨冻猪肉按生猪活体20头的折算。其中生猪存栏体重为60公斤以上占储备数量的70%,60公斤以下占储备数量的30%。第十七条市商务局根据生猪入储计划与生猪活体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未经市商务局、财政局同意,承储单位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8-第十八条因承储单位没能按照规定

8、完成储备计划需调整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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