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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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7-01-01【实施时间】 1977-01-0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苏黎世商会设立调解部以及仲裁庭,以便在法院外解决贸易商行之间和工业企业之间(尤其是涉及其会员或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但劳资争议除外。    (二)调解程序旨在不经法院诉讼程序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和解,以解决纠纷。    (三)仲裁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时,不采取正式法律程序而通过仲裁使争议得以解决的程序。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2、  (四)此外,苏黎世商会会长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协议或应全体当事人的联名申请,可为某一次仲裁指定公断人或仲裁员,也可指定仲裁鉴定人。    第二条     在任何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苏黎世商会会员者均得申请调解和仲裁。双方当事人均非商会会员时,只有在苏黎世商会会长酌情决定或通常是事先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进行调解或仲裁。拒绝核准时,不须解释理由。    第三条   【法规名称】 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7-01-01【实施时间】 1977-01-0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3、     (一)苏黎世商会设立调解部以及仲裁庭,以便在法院外解决贸易商行之间和工业企业之间(尤其是涉及其会员或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但劳资争议除外。    (二)调解程序旨在不经法院诉讼程序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和解,以解决纠纷。    (三)仲裁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时,不采取正式法律程序而通过仲裁使争议得以解决的程序。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四)此外,苏黎世商会会长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协议或应全体当事人的联名申请,可为某一次仲裁指定公断人或仲裁员,也可指定仲裁鉴定人。    第二条     在任何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苏黎世商会会员者均得申请调解和仲裁。双

4、方当事人均非商会会员时,只有在苏黎世商会会长酌情决定或通常是事先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进行调解或仲裁。拒绝核准时,不须解释理由。    第三条   【法规名称】 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7-01-01【实施时间】 1977-01-0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苏黎世商会设立调解部以及仲裁庭,以便在法院外解决贸易商行之间和工业企业之间(尤其是涉及其会员或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但劳资争议除外。    (二)调解程序旨在不经法院诉讼程序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和解,以解决

5、纠纷。    (三)仲裁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时,不采取正式法律程序而通过仲裁使争议得以解决的程序。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四)此外,苏黎世商会会长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协议或应全体当事人的联名申请,可为某一次仲裁指定公断人或仲裁员,也可指定仲裁鉴定人。    第二条     在任何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苏黎世商会会员者均得申请调解和仲裁。双方当事人均非商会会员时,只有在苏黎世商会会长酌情决定或通常是事先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进行调解或仲裁。拒绝核准时,不须解释理由。    第三条   【法规名称】 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6、1977-01-01【实施时间】 1977-01-0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苏黎世商会设立调解部以及仲裁庭,以便在法院外解决贸易商行之间和工业企业之间(尤其是涉及其会员或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但劳资争议除外。    (二)调解程序旨在不经法院诉讼程序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和解,以解决纠纷。    (三)仲裁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时,不采取正式法律程序而通过仲裁使争议得以解决的程序。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四)此外,苏黎世商会会长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协议或应全体当事人的联名申

7、请,可为某一次仲裁指定公断人或仲裁员,也可指定仲裁鉴定人。    第二条     在任何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苏黎世商会会员者均得申请调解和仲裁。双方当事人均非商会会员时,只有在苏黎世商会会长酌情决定或通常是事先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进行调解或仲裁。拒绝核准时,不须解释理由。    第三条   【法规名称】 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7-01-01【实施时间】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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