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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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特修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

2、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筹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行,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协助地方政府科学划分施教区;负责核办-10-学籍建立、变更、毕(结)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

3、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第六条义务教

4、育采用学年学期制。每年秋季开学的为第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由各设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第八条符合各县(市、区)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统筹安排。第九条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1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

5、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第十一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第十二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

6、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10-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一节升级、跳级、留级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第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初核,报主管教育行

7、政部门核办。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初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予留级。第二节转学第十七条学生转学,在符合当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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