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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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审批许可(共6项)1、指定发票印制企业(含冠名发票印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

2、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2、税务登记(含开业、变更、验证、外出经营报验、停业、歇业和复业、注销)(1)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3、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3)外出经营和停业、歇业、注销

4、核准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5、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④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

6、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3、纳税人延期申报、缴纳、税前扣除、减免税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

7、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1)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2)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8、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3)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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