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小抄 笔记00224律师执业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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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4律师执业概论上篇律师制度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章律师和性质与任务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律师事务所第六章律师的管理第七章律师收费制度第八章法律援助中篇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第九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概述第十章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第十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下篇律师业务第十三章律师业务概述第十四章刑事辩护第十五章刑事代理第十六章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第十七章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第十八章律师的非诉讼业务第一章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早期西方国家律师制度产生、发展概况古希腊产生了律师

2、的萌芽一雄辩家。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罗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2.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严格。3.律师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二、当代西方国家律师制度概况(一)英国律师制度概览英国律师制度最大的特色在于其二元制的律师制度。所谓二元制就是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根据传统,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在诉讼活动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二)美国律师制度概览美国的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但随着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走出了一条与英国大相径庭的道路。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美国的律师业已经相当规范、相当成熟。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运作的法律法规也相当完

3、备,形成了一套制度化、体系化的律师管理、运作体系。(三)德国律师制度概览鉴于各个州律师制度有很大的差异,德国于1959年颁布了《联邦律师条例》,使律师制度趋于统一。该条例经过了近30次的修改,已比较完善,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律师惩戒制度。(四)日本律师制度概览日本的律师制度是在现代化过程中由国家创设的。在建构法律职业的过程中,日本一直将重点放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培养上,对于律师则始终态度冷淡,并且律师的自治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受到检察官的监督。直至l949年,日本颁布的《律师法》把开业、注册、指导监督、惩戒等保障职业伦理的所有权限,都从国家机关转移到律师自治团体手中,包括法院和法务省在内的任何机关

4、都不得对律师行使监督权。日本律师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高度自治。第二节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古代中国的律师制度古代中国的“讼师”只是律师制度的萌芽,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律师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从西方引入律师制度。二、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初步建立清政府于l906年和l911年修律时两次规定了律师制度,但都没来得及颁布和实施,清王朝就被推翻了。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草案,后因袁世凯窃取了革命果实,解散了临时政府而未能公布。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并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1927年7月

5、,南京政府制定了《律师章程》。l941年公布《中华民国律师法》,完善了“民国”律师制度。第三节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开始建立了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新的司法制度。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律师队伍受到严重摧残。十年动乱期间,律师制度荡然无存。1979年开始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l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从此我国律师工作开始走向正轨。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l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是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经过2001年12月和2007年10月两次修订,

6、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比较完善和成熟。第二章律师的性质与任务第一节律师的性质一、我国律师法中律师性质的演变1.《律师暂行条例》中“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是我国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律师法律规范。在该条例的第l条对律师的性质有着明确的界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性质开始逐渐显露出历史条件下的局限性,越来越不能适应律师制度的发展状况。为了合理地解释实践中律师身份与性质的变化,推动立法规定的完善,律师界与理论界开始了对律师性质的大讨论

7、,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2.有关律师性质争论的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三种观点认为,律师应当是自由职业者。3.1996年《律师法》中对律师性质的界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社会法律工作者”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律师职业的自由执业和独立执业的特点,揭示出了律师职业不同于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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