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论文烟草专卖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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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法论文烟草专卖执法论文: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当前,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来说,既承担着证件管理、市场管理、专卖稽查,又承担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普遍存在着人员少、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现实状况,在日常专卖执法过程中正确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因此,简易程序的合理应用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就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讨论,以期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启示。关键词: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

2、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对简易程序做了专门的规定,但是法条并未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对简易程序进行特征性描述以指导执法队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专卖从该法条的描述上我们可以给出其学理上的解释: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换言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人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3、系无争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对相对人当场作出处罚。(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指行政相对人确有违法事实,且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不清或者没有查清的,不能当场给予行政处罚。2、有法定依据。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3、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做出决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且罚款处罚必须符合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

4、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简易程序的法律特征(一)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案件处理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案件处理程序。普通程序一般都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申辩和呈报审批等必经环节,对部分重大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还规定了听证程序,而简易程序比较简单,减少了许多步骤和手续,但它仍是一种完整的案件处理程序。(二)简易程序针对的是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确定了以一般程序为主,在法定适用范围内才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只有对轻微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比较轻微,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和处罚种类、幅度,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三)在简易程序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

5、决定者是执法人员在普通程序中,执法人员只是案件的调查者,处罚决定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而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有权代表行政机关,在确认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四)简易程序的方式是当场处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当场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运用简易程序时存在的《行政处罚法》确定了以一般程序为主,在法定适用范围内才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只有对轻微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比较轻微,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和处罚种类、幅度,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主要问题当前,在基层实

6、践中,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往往运用不好简易程序。主要表现在:(一)不敢运用简易程序。对一些案件,本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却采用一般程序,认为“保险”,实际把简单工作复杂化了。(二)不当运用简易程序。一是对不宜采用简易程序的,却采用了简易程序,如:实施没收少量假烟;二是不履行任何程序或只需履行部分程序。具体表现为:一个简易处罚的卷宗只有一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一张罚没款票据,而无其他任何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具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是违法收缴罚款。不论罚款数额多少,一律当场收缴;代当事人缴纳罚款的人员也

7、没有相应的委托书等。四、简易程序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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