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试行)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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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确保工作持续、有序和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属的二级局以上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派出机构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镇党委书记、镇长(以上均含主持工作)。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提拔、交流、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

2、原因离任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完整。交接的内容主要有:(一)管理责任事项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2.事关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等;3.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等情况;4.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的建设以及反腐倡廉等情况;5.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6.重大维稳及安全隐患处理情况;7.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工作事项。(二)经济责任事项141.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1)任职期末地方财力、负债及所有者权

3、益情况;(2)任职期间土地管理情况;(3)任职期间财政收支方面重大决策情况;(4)任职期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情况;(5)任职期末重要经济活动、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情况;(6)任职期间国有资产处置情况;(7)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1)任职期末单位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2)任职期间下属单位、社团机构基本经济情况;(3)任职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情况;(4)任职期末重要经济活动、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情况;(5)任职期间国有资产处置情况;(6)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事项。3.国有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1)任职期末企业(公司)资产、负债

4、及所有者权益情况;(2)任职期间投资决策及其收益情况、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公司)重大事项情况;(3)任职期末企业(公司)抵押、质押、保证及法律诉讼、或有事项情况;(4)任职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情况;(5)任职期末重要经济活动、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情况;(6)任职期间国有资产处置情况;(7)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事项。(三)个人使用交通工具、物品和资料的交接14包括:车辆、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照相器材、办公家具等办公设备,电视机、空调等电器设备,票据、涉密载体及其他个人使用的重要物品和资料等。第五条 离任交接程序:(一)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有关领导离任后,市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

5、发出《##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编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暂时空缺的由组织排名第一副职代表)。(二)在上级党组织与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离任(任前)谈话后,由市委组织部门对离任交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离任领导干部从组织谈话时开始,停止研究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大额资金调度和人事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急待研究的,须事前征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进行。(三)离任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审计局、市财政

6、局(国资办)等部门的联合监督。(四)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后,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填写等工作。交接手续一般在《离任交接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组织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五)离任领导所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应配合离任领导做好以下工作:141.做好离任交接表的填写工作,并整理好会计报表、合同、协议、决算、预算、会议纪要、文件、重大经济决策等有关资料,作为交接表的附件,送达离任领导核实认定;2.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清理工作,整理好项目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

7、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大型设备采购等相关资料,作为交接表的附件,送达离任领导核实认定;3.根据单位的实际经济业务情况,做好其他有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并送达离任领导核实认定;4.离任领导移交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物,应由相关部门统一办理移交手续,并列出清单,注明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物品型号等。(六)《##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经移交、接收、监交方代表签字后,交接双方和离任领导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同时报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及主管部门等备案。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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