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

海南省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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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从严管理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持工作连续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市县直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降职、免职

2、、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岗位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离任的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以及与班子副职同层级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参照本办法做好离任交接工作。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进展情况;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正在建设或准备立项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9-(二)财政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情况;任职期末未了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

3、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租)等经济往来事项;任职期末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应付未付的基建款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债权债务;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三)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实际配备情况;本单位及直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使用情况;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干部人事事项。(四)重大信访和社会稳定事项。主要包括事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项;重点信访事项;上级督办的信访事项;本地区、本单位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隐患;

4、影响政府公信力、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五)履行“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及落实党建责任制事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或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情况。(六)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应交回单位的文件资料和公共资产,如文件资料、周转房、办公室、车辆、电脑、相机等。(七)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离任交接工作在市县党委、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实施。省委组织部负责省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督促工作,市县党委组织部负责市县直属部门和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离任交接督促工作。-9-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

5、交接在离任者及接任者之间进行,如暂无接任者,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临时主持工作的人员负责交接。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综合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作为监督代表负责监督交接工作。第七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程序:(一)呈送《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组织人事部门向本单位离任的领导干部呈送《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参考模版)。(二)填写《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离任领导干部接到《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附件的参考模版填写《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

6、。对特殊事项,应作书面说明。(三)办理交接手续。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商定交接相关事宜,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四)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一式4份,交接双方、单位各存1份,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1份。属市县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市县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机构备案,属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干部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交未交的,或移交资料失真失实的,承担相应责任。-9-第九条交接双方对财务资产等有关事项有争议的

7、,以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核查审定结论为准;交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条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离任领导干部应主动配合原单位做好交接工作。交接手续应在离任领导干部接到《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离任领导干部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占用原任职单位的办公场所

8、、车辆、司机及身边工作人员等,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省属企业、市县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省直机关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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