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料集)附件26-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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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6出质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及传真: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

2、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债务人在质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分别约定。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

3、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第四条质物4.1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动产质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质物设定质押。《动产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4.2《动产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第五条质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第六条质物的移交6.1本合同项下质物及其从物,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并交给质权人,质权人依据《动产质押清单

4、》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据。6.2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6.3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及其从物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第七条质物的保管7.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后,出质人应当按照每(日/月/年)元标准(一次性/分次)向质权人支付保管费。7.2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

5、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而返还质物。7.3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或存入质权人指定帐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7.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

6、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7.5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7.6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7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八条质物的保险8.16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

7、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的到期日应当不早于主合同借款的到期日,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借款本息。8.2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8.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授权质权人从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任何帐户上直接划收上述费用。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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