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云南杜培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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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杜培武案 (2010-03-1820:35:15)1998年4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女)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民警王俊波(男)双双被人枪杀,而后王晓湘及王俊波(以下称“二王”)两人的尸体,被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王俊波当天所驾驶的牌号为“云OA0455”的警车内。  案发后,警方以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晓湘丈夫杜培武因对“二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怀恨在心、涉嫌骗取王俊波佩带手枪(枪号1605825,七七式)将“二王”杀害为由,将杜拘押。1998年7月2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2、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杜培武及其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以及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杜培武无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为由,于1999年10月20日以〔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杜培武被投人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据知情人讲,从

3、昆明市中级法院1999年2月5日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到同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死缓的8个月间,杜培武一听到看守所铁门“当”作响就吓得心惊肉跳——他以为每一次的铁门响声,都可能是押他上刑场的最后时刻。    “二王”被杀后,在当地影响极大。因为,第一,被杀者是两名公安民警;第二,凶器系王俊波佩枪;第三,连杀2人;第四,弃尸于警用车中。因此案件引起了云南省、昆明市党政领导及公、检、法的震惊和重视。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如此恶性特大杀人案势必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关注,办案人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据一些资料显示,有人对杜培武与“二王”被害一案的关系是如此推断的:因为杜培武知道“二王

4、”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一所以杜培武怀恨在心一结果是杜培武要杀害并且伺机杀害了“二王”。依照这个逻辑,杜培武本人成为“二王”被杀案中最为重大也是最为特殊的杀人嫌疑。  应该说,这种推理与怀疑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这个推理逻辑疏漏处甚多。首先,假如“二王”关系真有异于常人之处,那么这显系隐情,具有较大隐秘性,杜培武是否知道实情值得怀疑。若对“二王”之情浑然不觉,如何会“怀恨在心”?而根据杜本人的一再辩解、申诉,他事实上的确不知“二王”隐情。其次,就算知道“二王”隐情,是否就一定“怀恨”?若恨,是两人都恨,还是只恨其中一方?再次,就算“怀恨在心”,而且对2人恨之入骨,是否必然采取杀人的办法

5、来解决问题?因为恨的结局并不必然是仇杀。最后,就算要用杀人的方式解决问题,杜培武身为民警,难道不知道二人死后由于他与王晓湘的特殊关系其嫌疑最大的道理?难道不知道用军用枪支杀害两名民警会引起警方穷追不舍的侦破?从警近10年的杜培武竟然一点反侦破的常识和能力也没有,岂不奇怪?这些问题无一不反映办案中的某些疏漏。    但是,这些明显的疏漏都被忽略不计了。于是一起大冤案发生了。  在侦破“杜培武杀人案”中,警方动用了先进的刑侦科技手段,从警犬、拉曼测试(射击残留物检测)到泥土矿物质含量微量元素测定分析,至于传统的、常规的侦破手段就更不用说了,甚至有人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这从杜培武手腕上的

6、凹陷形伤痕和被打烂的衣服及其《刑讯逼供控告书》中可见)。在人的意志无法承受的强大的心理、生理压力之下,杜培武只好承认自己杀人犯罪,并“供述”了一整套骗枪杀人的“情节”,交代杀人凶器——王俊波佩枪被他丢弃于昆明银河酒家(距抛尸现场约1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

7、sedfatal,whennightcame公里左右)门前垃圾桶内(据律师调查,银河酒家案发当时根本没有垃圾桶),但直到杜培武被两审法院判处死刑,公安部门也没有找到这支杀人手枪。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表明,公诉机关就社培武故意杀害“二王”这一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1.对云OAe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现场勘查,对被害人王俊波、王晓湘尸体检验及死亡时间推断,对车内血痕与二被害人血型鉴定、枪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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