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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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分析“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在商品流通环节已广泛存在,但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却尚无明确的针对性解释。在“买一赠一”交易中,企业能否进行增值税税前扣除呢?  是否“筹划”,差别很大  某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王伟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有关“买一赠一”增值税筹划的问题。  【例】某大型商场A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该企业在销售时一概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为200元。  账务处理为

2、:  借:库存现金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179.49  结转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     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  商场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3、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该地B商场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赠送的衬衣却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注明折扣额,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同样的分录。  后来,A商场和B商场同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当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折扣销售,税务机关予以认可。但是,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并没有反映出衬衣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4、四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B商场赠送的衬衣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补税29059.83元。  上述问题还可以有另一种筹划方法,即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将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后,联袂销售。这样,也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但要在账务和实务处理时将“西服和领带”视做一种“新商品”。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

5、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上述处理方式其实还都不能称之为标准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只能算是为避开税务机关“视同销售”的争议,要么满足折扣销售的条件,要么实行分别降价。这样的操作之所以存在并能够通过检查,是因为商场在商品的销售定价上有自主权,给无关联关系客户的折扣也有自主权。  而如果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上述问题,仅仅是由于业务处理形式的不同就带来不同的税负,对

6、多纳税的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征税对象如果仅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依据,即使企业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但仅仅是由于改变了一下会计分录,就能改变纳税义务,这样的税收筹划难免会让人觉得有些“变味”了。  实质与形式,孰重孰轻?  对此问题,河南科技大学讲师李宝锋认为,税收政策的执行应当以不影响正常的企业生产经营形式为主要原则,除非是税收要发挥经济职能进行干预或者扶持的导向性项目。税收没有特殊规定的,就应当遵从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而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也说明,实质应当重于形式。同样的,税收征管也应坚持这一原则。  因此,在“买一赠一”的问题上,“赠

7、一”就是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降价销售才是“买一赠一”的实质。如果我们要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无偿赠送区别开来,避免赠送形式的滥用,就应配套以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从而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得以真正体现。  例如,根据课税要素法定明确的原则,“买一赠一”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尽量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出于适应商业经销形式的多样化需求,可以适当保留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便于征收管理,但是必须受到限制。而根据税收合作依赖原则,在“买一赠一”举证及是否课税的问题上,征纳双方应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没有充足的证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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