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号关于买一赠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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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买一赠一的处理注意:关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意思是不是赠送的部分可不用确认为收入,如果不确认为收入的话,那是不是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17%增值税?  今天和群里的人争论了半天,谁都不服气谁,现在把今天的问题写下来给大家参考下。问题:某大型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买名牌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1170元,单位成本600元;赠送衬衣1000

2、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117元,单位成本60元。一、争论的焦点:所得税:没有争论和异议,都是按照西装和衬衣的公允价值分别确认收入,确认收入总额  =1000*1000=100万,其中,西装确认收入=1000/(1000+100)*1000*1000=909091元,衬衣确认收入90909元增值税:观点一: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赠与行为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观点二、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作为特别事项,不缴纳增值税。  我

3、们且不谈谁对谁错,我们来看下现实中的两种不同的处理。第一种情况:A企业在销售时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西装全额开据发票,衬衣作为销售折扣),账务处理:具体的开具如下:单套西装和衬衣1、西装一套  单价1000税额170合计11702、西装折扣  单价-100税额-17合计-1173、衬衣一件  单价100  税额  17  合计117`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帐款  1,17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西装909,091.00主营业务收入-衬衣90,909 .00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70,000.00第二种情况:B企业也采用

4、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他们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而赠送的衬衣没有开具发票,仅仅是在发票备注栏填写了备注--衬衣一件。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以上同样的分录。结果在稽核了时候被税务局要求补交衬衣部分的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7,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00从以上财务处理可以发现,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同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低价处理,企业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而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

5、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赠送的衬衣也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因此,企业应调增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可见,同样是“买一赠一”,由于企业的处理方法不同,对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是有很大影响的。二、结合财税2011年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来看。财税2011年50号中说到: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

6、、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这里我们要关注几个关键点:通过折扣和折让方式——回顾下增值税暂行条理对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开票要求——折扣部分不开在一张票上不管会计上怎样处理都不能抵减增值税。2、在销售活动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同时赠送礼品给个人——注意是“同时”,这里的“同时”也就是意味着这里的赠送不是无偿赠送,而是有偿赠送。结合上述的问题,我们发现对买一赠一的处理,第二种观点——把买一赠一中的赠品作为特别事项,不缴纳增值税更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和税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往往不注意买一赠一的开票,而是单纯的认为不需要在发票上反映赠品,

7、同时把赠品交付给了客户,这样造成在税务稽核中,企业处于劣势,多缴纳了相当的税金。三、筹划方式:1、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西服和衬衣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实际销售价格,并将西服和衬衣联袂销售。这样,也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2、将赠送货物为销售折让来对待。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发票(因直接对消费者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1170元,同时填写衬衣一件,价格117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117元在发票反映,直接返

8、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1170元,客户实际付款为1170元,这样便达到促销的目的。折扣额117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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