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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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中共开县县委开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  (2010年12月15日)  为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

2、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为着力点,以促进城乡资源互动为纽带,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快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  (二)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转户、转移意愿,保留其在原籍承包耕地、林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允许农村居民自行决定是否退出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资源。二是有偿原则。对自愿退出耕地

3、、房屋和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补偿。三是稳妥原则。要兼顾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的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四是市场原则。创新制度设计,建立完善配套措施,运用市场手段推动改革目标的实现。五是互动原则。鼓励农村土地、房屋、劳动力等资源要素流动,积极引导城市资源下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  (三)总体目标。按照推动农转城为主,兼顾农迁农的总要求,近期重点推进城集镇有房户、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力争2010-2011年新增城镇户籍居民11万人,实现农迁农1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4%上升到20.6%。201

4、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6-8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60-7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达90万以上,比重提升到50%以上,农迁农达到1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二、科学设置转户条件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

5、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重庆主城九区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五年以上以及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主城区城镇居民;在市内主城区外的区县城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三年以上

6、以及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该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居民;县内农村居民在县城区外其他乡镇街道有固定住房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可登记为该乡镇街道的城镇居民;也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二)允许属于特定对象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本市籍农村居民,属于父母子女和夫妻间投靠、大中专职院校入学、优秀农民工、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农村籍义务兵及士官退役等特殊对象的,可直接登记为城镇居民。历年来相关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由国土及相关行政

7、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办理农转城手续。  (三)引导农村居民向条件较好的地区转移。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镇、村同意,并承诺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迁入地购买农村房屋或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自建房屋的,可以在县内由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农村地区迁至较好的地区,但不得为享受照顾生育政策而从非照顾生育区域转移到照顾生育区域。  三、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一)健全完善迁出地利益保护机制  1.权益不变。农转城或农迁农后,依法保留原籍已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和承包地、林地经营权等权益,但必须遵守耕地不得荒芜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确保耕地

8、总量不减、宅基地总量不增。  2.处置自选。农村居民农转城或农迁农后原籍已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可以依法自行处置,或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一次性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愿意迁入本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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