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二学历民法总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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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重点名词解释:1.民事活动: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皆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受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2.民法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状态。4.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一定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的总和。5.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

2、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7.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8.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9.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10.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一定地域。11.法人:是指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以其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12.清算:是指通过清算达到消亡条件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

3、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13.清算终结:是指解散法人的登记机关依完成清算职责的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原法人登记并公告的行为。14.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15.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进行投资,担对外不公开其姓名,也不参加执行业务,担分享收益,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16.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上的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和约束性。17.形成权

4、:是指权利人只凭借自己一方的行为即可使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18.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外,依诚信原则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通知、忠实、协助、保密义务等。1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2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让与人处分他人的动产,如果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对该项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直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2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并由被代理

5、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22.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选择题:1.在古罗马共和时期,法学家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把法律规范主要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2.罗马法从内容上特指罗马私法。otherstaffoftheCentre.Duringthewar,ZhuwastransferredbacktoJiangxi,andDirectorofthenewOfficeinJingdezhen,JiangxiCommitteeSecretary.Startingi

6、n1939servedasrecorderoftheWestNorthOrganization,SecretaryoftheSpecialCommitteeAfterthevictoryofthelongMarch,hehasbeentheNorthwestOfficeoftheFederationofStateenterprisesMinister,ShenmufuguSARmissions,DirectorofNingxia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andrecorderoftheC

7、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Ministersand1.《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步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2.《苏俄民法典》是第一步社会主义的民法典。3.从民法的表现形式分析,民法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4.从我国《民法通则》立法规定分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6.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

8、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7.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权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该两部分社会关系分别由私法和公法来加以调整。8.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9.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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