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是否享受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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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读农村大学生可以享受村民待遇?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原系被告某村小组村民,1999年9月考入大学,毕业后考取硕士研究生,现仍在读,其户籍亦迁至所在学校。2003年,被告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被告制定了将土地补偿款以人口、田亩数按4:6予以分配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以本组户口为人口计算分配,因在校学生、参军服役户口不在本组可参加分配,但不参加责任田分配。之后,被告以原告户籍不在本村及未分配责任田为由,只按人口部分征地款让原告参与了分配,而未按田亩数征地款分配给原告。原告于2005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村小组分配其按田亩数计算的补偿

2、款八千余元。  「审理结果」  2006年3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村小组作为一级基层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享有合法的自治权,村小组制定的征地款方案明确规定在校学生等不参加按责任田标准的分配,村民也签名同意了。为此,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村小组是自己从小长大的地方,包括现在自费读研究生,其生活来源都是依靠土地收益,所以具有村民资格,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村小组的这份分配方案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2006年10月,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属于在校大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入所在学校,但户口的迁

3、入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由于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刘某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法院还认为,村小组的征地款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会议决定,符合村民自治原则,但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村小组以刘某户口不在村小组且没有分得责任田为由,不按责任田分配刘某征地款是错误的。因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村民小组给付刘某土地补偿款8206.40元。  「法律评析」  本案虽然仅是刘某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个案,但对众多来自农村在读的大学生来说,却是个颇具典型的案例。因为该案件引出了一个现实性

4、很强的话题,即户口已经迁出又没有分得责任田,但还在学习的大学生靠什么来保障其生活、学习?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

5、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  也就是说,本案的焦点就是:刘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具有,刘某即享有分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否则就不享有分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是个空白点。最高法院在制定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时,亦曾考虑过该问题,只是出于立法权限的原因,最终还是回避了这个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呢?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应当坚持以户籍登记和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为原则,综合考虑来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户口的管理,主要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属于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而农业户口的居民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靠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具有农业户口且户籍登记在该村,是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条件。  但考虑到农村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具有农村社会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有必要对一些特殊情形做出特别规定。像外出学习、服兵

7、役等人员,虽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由于这些人员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而其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不丧失或被剥夺。如果仅以单位户口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无疑将使农业人员继续升学和服兵役的积极性受挫,甚至还会因此完全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和保障。  同时,我们坚持这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的权利的精神,以及落实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承诺。毕竟确保生存权利的实现是每个公民的第一需要。所以,这种一般加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的模式,应当说是与

8、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相适应,也符合农村经济组织自然共同体特征的必然要求。因而,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丧失的确定,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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