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论wto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革

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论wto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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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证券金融金融研究论文题目:论WTO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革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监督管理是任何政府当局都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难题,如何加强和提高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和退出各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其有效性,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监管体系始终是专家学者争论的热点。本文通过大量鲜明的实例,具体矛盾,具体分析,分三部阐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和对策。首先,本文就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从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队伍的开放四个方面说明我国的监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同时指出,从实践运作中看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新旧矛盾纠缠不清,加强金融监管步履维艰,详细分述了存在的矛盾和缺陷。其次,本文在如何解决问题方面,不惜笔墨,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建设,不是对目前的监管不足之处进行小修补,而是要从根本上完善,用较大篇幅说明应从何处入手。最后,本文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内外部的环境建设提出中肯建议:要想使金融监管得到更好的完善,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和WTO的要求,建设我国金融的内外部环境,为金融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总之,本文用通俗易懂的文笔,描绘了一幅原为抽象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图画,相信会令读者信服并对我国的金融改革有所收益。主题词: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与改革一、绪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逐步加强,金融监管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改革只是刚刚进步,在各个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诸多矛盾。因此,客观而详尽的分析当前金融监督体系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设和改革势在必行。金融监督体系,又称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其中,人民银行是监管体系中的主体。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制定国家金融政策、货币发行,代表国家行使对商业银行、国内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完善的金融监督体系对国家经济发展、降低失业率、抑制通货膨胀、完善出口创汇、增强国际收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止、杜绝高息揽储存账外经营,其他非法违规违章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比较完善的、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种独立性、开放、统一的体系,即完全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的直属国务院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货币发行、政策制定、资金清算、代理金库等业务彻底脱钩,避免其它方面的干预和干扰,可以自由开放地监管不同行业和部门,成立统一的完备的非条块分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以下将着重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进行剖析,阐述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方向和建设。二、中国金融监督体系的现状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在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手段的开发,都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具体表现为:(1)、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金融监管法律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已先后出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2)、监管目标已明确,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并促其健康发展。而且,人行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巴赛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风险管理。(3)、建立和完善了各种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已健全了由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组成的监管体系,完善了金融机构报表转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全面要求,通过定期考核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4)、贯彻了平等竞争原则。金融监管对象包括所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也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包括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包括国内的外资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克服了过去那种片面管理或限制部分银行机构,忽视市场广泛开展所造成的不平等竞争现象。(5)金融监管队伍的建设正在加强,人员素质正在提高。建立和完善了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制度、资格考试和任职制度、监管岗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尽管人民银行以及证监会、保监会做了大量工作,也防范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问题,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是不尽人意,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时有泛滥和反复。如出现了证券回购、高利吸存、账外账、假数据、非法金融活动、违章违规行为十分猖獗,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非法融资现象严重,支付风波时有发生。因此,改变目前较为低效的金融监管现状,面临的任务和形势艰巨而迫切。从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运行的实践看,金融监管不是加强了,反而削弱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例,改革后,全国只在20个省(区)的省(区)会城市设立了金融监管办事处,仅配备35名监管人员,而且在各种制度规定上对其独立开展监管工作多有约束,金融监管的主动性、时效性和有效性都无法保证。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从理论上讲没有确保金融监管所必须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没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又缺乏可靠的组织措施,从实践运作中看,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相反,还可能发生新的矛盾。新旧矛盾纠缠不清,导致金融监管步履艰难。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业务主管与业务监管同为一个机关,职权混杂 业务主管与业务监管同为一个机关,同是一班人马,业务政策与监管办法同出一“炉“,前者主宰和领导后者,造成了根本无法发现问题,或是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法解决的局面。如此两难的境地,得过且过的思想,势必造成不思进取和无所作为,从而使监管起不到任何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作用。主管机关主宰监管机关,结果必然是业务监管处于次要地位,相对于被主管、被监管单位来说,业务主管机关总是正确的,这就容易形成”一言堂“。实质上是弱化了业务监督。这种”家长制“的复杂混乱的工作关系,不仅存在于金融体制,而且存在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会计等领域,使监管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沟通和联系更加困难,在当前金融危机一触即发的形势下,这种状况极不利于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确保经济秩序的稳定,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问题根本无从解决。不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证监会、保监会其身份地位都是双重的。这不利于发挥独立的监督优势。需要从体制改革中加以解决。2、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3、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 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由于银行国有化,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近几年,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4、监管的具体方法匮乏我国开始金融监管的尝试是1984年商业银行业务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其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才开始的。短短的十几年,积累起来的经验是十分有限的。从实际工作中看,缺乏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从而使监管工作缺乏准确性,随意性太强,并且使监管部门成为金融机构的公关对象,促进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从目前的情况看,监管方法的缺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现场监管不是重点。我国大多数是现场监管,不能在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现风险问题并予以制止,而只能在风险造成以后再去采取措施补救,不能起到监管的实际作用。而且,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现代化基础很薄弱。无论在人员素质还是硬件建设方面都不适应金融电子化的需要。仅仅停留在收集资料,掌握情况阶段,距离非现场监管功能仍有差距,加之所报送资料中的“水份”,使非现场监管的难度加深,最终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和力度。1.1缺乏银行审批的具体标准。《商业银行法》规定:申请人应缴纳足额资本,出具任职人员资格证明,提交经营计划和可行性报告,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的竞争状况决定是否批准注册。但是,任职人员应具备什么资格?如何衡量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的竞争?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银行的审批遵循的往往是数量控制,而非合格性审查。银行的审批如一阵风,形势宽松时批很多,紧张时则“一刀切”,甚至出现了只要争取到了指标,不符合标准也要试营业的状况。 1.2缺乏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具体标准。目前,依据的标准是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但是经具体分析,这些规定在我国适用尚有不足之处,因为它是人民银行借鉴《巴塞尔协议》而进行的尝试,必定有些方面不符合我国国情。首先是忽视了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表外业务主要担保、外汇买卖、劳务服务、贷款承诺等,除劳务外,往往都有较高风险,但由于传统报表无法显示,使得外界人士难以正确评价银行实际经营状况。目前,我国银行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其次,现行规定只是针对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规定了一系列硬性指标,不同的银行只有达标与不达标的区别,而没有好坏程度的划分,从而无法衡量银行的经营状况。再次,以上规定只是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即它侧重于考核银行一段时间之后的经营成果,但实际上对银行经营的事前评价也很重要,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还需考察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而以上的规定都忽视了这些指标的预测,不利于监管机关建立一个监督银行经营状况发展趋势的预警系统。5、监管过程中地方化的问题依然存在 某些地区的监管的分支机构在为所在地批机构、争信贷规模时不遗余力,但在金融监管上却降低标准,敷衍了事,甚至是违规不查,违法不究,当事件暴露出来之后,他们往往不是细严查处,而是搪塞护短。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因为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改变了一级分行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旧模式,但作为分支机构虽然名义上是接受人行总行管理,实际上仍按行政区域设置。因此,分支机构虽然名义上接受人民银行总行和一级分行的直接领导,实际上他们的利益同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银行监管职能。分业监管的弊病是使各监管机关自成体系,形成事权的条块分割,缺乏配合,导致监管领域出现真空,致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从而出现了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的矛盾。银行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保险机构与证券市场之间,也存在着类似问题。另外,银行企业化与企业政府化的矛盾也很尖锐。1994年,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始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与银行唇齿相依的企业却并没有进行同步的改革,企业政府化的倾向仍十分明显。企业仍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便通过种种手段来强迫银行向企业贷款,再由企业用来交税。这样一来,最终导致改革的成本绝大多数转嫁给银行,使银行企业化改革目标成为泡影。因此,银行在监管工作中,不仅降低了监管质量,增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干扰了银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6、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执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目标,既不同于计划性金融管理的目标,也不同于货币政策目标,其核心在于稳定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活动。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个目标虽然不能反应监管的全部内涵,仍然体现当前人民银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在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都应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然而,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之下,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 三、出路:改革激励机制、分配机制、以处理巨额不良贷款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发展机制,构建严格高效的符合国际标准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优化金融结构,吸引国外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拓宽服务市场,提高监管绩效。针对以上分析所提出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要想高效的完成金融监管任务,必须调整金融监管思路,构建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化解矛盾,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从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建设向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目标迈进。加强金融监管建设,不是对目前的监管不足之处进行小修补,是要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目前监管工作中的机构臃肿、不良资产比例高、业务单调、服务水平低等体制弊病,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面对以上这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根据目前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各自为政、条块侵害的状况,结合金融业内各行业间相互开放、相互进入的发展趋势,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融资体制、汇率体制、信贷及保险服务体系,考虑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国情的独立、统一和分级负责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所谓独立,即建立完全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的部属,国务院管理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这样一来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集中精力专门行使监管职能,避免其它工作的干扰,加大了金融监管力度。同时也有利于摆脱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的各种行政干预,从而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按照独立的要求,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要逐步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 所谓统一,就是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纳入管理之下,成立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领导、管理全国的二级机构和监管活动,制定相关的监管法规,协调金融监管与外部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在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立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局,分别负责相应行业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分级负责,就是实行两级负责制,即中央的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分局分别负责。监管委员会下的6个二级监管局分别负责监管制度与规章的制定,负责下级监管机构工作的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在全国300多个地级中心城市,设立不与行政区完全对应的中国金融监管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金融业的全面监管工作,保持区域内稳定,对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地方的金融监管分局,其内设机构可按行业设,也可按业务设,完全根据工作需要,不求与上级保持一致,而且与上级监管机构的内设机构之间还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加强金融立法建设,按照WTO金融规则,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建立金融监管法规、监管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颁布实施金融监管操作规程或办法和监管人员守则,主要需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强工作,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制建设滞后和执法不严的现状。(1)、立法方面 建议全国人大加强调研,尽快制定《执法法》、《期货交易法》、《金融监管法》、《存款保护法》、《信托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加快出台《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及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需要,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直接废止。(2)、执法方面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高效执法和严格执法。从当前状况来看,金融执法方面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一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严肃的惩处;二是,各级银行检察部门,要对金融监管部门适时进行检察,同时要定期组织对下级行开展执法大检查,对一些单位存在和暴露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必要时追究当地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将其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实施性。要建立一整套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盈利状况、资产质量、资产的流动性、时效性,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和评定风险等级,增强资料披露的透明度;三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合法权益。3、加强金融工作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操作体系 建立一整套符合各地区实际的、能充分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操作规程,适应持续性的银行业监管要求,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独立运作正常之后,应有效协调现场稽核员非现场检查各职能部门,全面地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根据各银行类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对内部结构的控制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程序,综合考虑其网点设置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各项变更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等问题。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应负有根据本辖区经济金融实际,制定各项监测、监管指标或过渡性指标的权力与责任,并根据市场变化随时随地作出动态调整。具体地说,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的形势与要求,银行混业经营已成必然趋势,工作重心的战略性转变势在必行,使一切工作主要围绕风险监管展开,这就必须从监管的制度、手段、方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逐步完善四个风险机制:即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评价机制、风险化解机制、风险隔离机制,逐步化解和减少各种金融风险。(2)、改进监管工作方式首先要实行委托监管,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过程,银行提交给部门的报表材料经审计师予以审计,保证其真实性,审计师也可以单独承担起一部分风险监督任务。其次要以非现场监管为重点开始风险监管。监管部门要将主要精力放在选定和完善风险指标体系上,要提高风险临测分析的准确性,提高风险预报能力和水平,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再次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研究,增加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增强对金融风险特别是突发性风险的反应、应变能力,因为随着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局势变幻莫测,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逐步增加,必须要求强化风险监管。最后要提高现场稽核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提高监管的效率,防止出现屡禁不止和三会五申的局面。(3)、监管的技术装备和手段运用现代化的电子技术和监测分析手段和方法,提高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从而提高金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4)、金融监管改革趋势和政策趋向 一是,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专营票据业务的窗口,从事票据贴现专门业务;二是,鼓励并引导企业在商品服务交易中推广应用商业汇票方式;三是规范票据承兑授信和贴现转贴现业务,发展票据融资;四是支持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票据市场评级机构;五是央行对票据市场依法监管,消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六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七是,端正经营思想,强化内部管理,消除薄弱环节,坚持依法办事,查处高息揽储等恶性竞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重大银行案件。八是为中小金融企业提供一个市场导向的融资渠道,鼓励其创新经营,拓宽业务空间,避免优质客户群的流失和人才流失;九是建立实施科学的金融人才管理和流动机制;十是,运用“不对称”原则,适当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同时鼓励国内金融企业兴办国外分支机构,保证内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十一是学习和引进国际上先进的银行制度和监管技术,开拓新型金融产品,发挥“鲶鱼效应”,发展广阔的客源,提高抗风险能力。4、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队伍,首先要立足现有人员培训,还要从商业银行和社会其它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促进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当前,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建立和建全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试和任职制度包括建立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和监管各岗位的任职资格制度,对所有监管人员,也必须先一律通过统一的资格考试,凭资格上岗,对现有监管人员也要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才能继续留在原岗位。同时,对金融监管各岗位要实行任职资格制度,规定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确保能力与岗位责任相适应。为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金融监管的行列,监管资格的考试要面向整个金融业乃至全社会,并且每隔几年考试一次。 (2)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增强业务素质首先要建立正常的轮训制度,不管工作忙闲,每个监管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研讨,以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其次要完善正常的岗位培训制度,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同时,如有新的精神和政策法规出台,要组织在岗人员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3)交流制度和工作人员奖惩制度为了提高监管水平,防止职务腐败,要实行监管岗位定期交流制度,实行跨地区同级岗位交流,对一些重要岗位,规定同一岗位的最长任职年限,其它岗位也要数年一换。同时,加强工作人员奖惩,对忠于职守、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给予应有的奖励,而对严重失职人员,坚决清出监管队伍并永久取消监管资格。四、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内外部环境的建设要想使金融监管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建设我国金融的内、外部环境,为金融监管提供坚强有力的后盾和保障。1、转变政府职能,引入社会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并培植其他监管主体,引入社会监督。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自由化迈进。当前,面临国企改革和金融改革,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放松对金融业过多的行政直接管制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变金融业对政府的依附地位,保证信贷资金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减少人为的风险损失。 深化企业制度改革,牢固经济制度的基础,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安排企业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委托—代理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从根本上扭转国有企业效益亏损面不断扩大的局面,也削弱了银行风险产生的制度基础。1994年,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变,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其摆脱了对政府的依附地位,为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扫除障碍,从而解决了银行企业化与企业政府化的矛盾,有利于多种监管措施的高效运行。2、适应国际金融自由化浪潮,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国已经加入WTO,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即将全面实行,各国都纷纷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国际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在这种新形势下,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尤其是要提高本国的金融监管效果和效率,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使用与交流是大势所趋,也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应有之举,从目前看,我国加强金融监管水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应做到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与其它国家的监管当局建立交流合作制度首先要与建立合作关系的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定期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情况的交流与研讨,共同制定防范有关金融风险的对策措施,同时相互交流战功的经验,促进两国共同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最后要加强监管政策与监管行动的协作和配合,尤其是在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防止第三国金融危机波及本国方面,要加强合作以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金融稳定。(2)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 首先,为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可以聘请外国金融专家和金融监管方面的专家来帮助我国,具体指导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管体制的改善以及帮助我国解决某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技术性难题。还可以经常邀请外国金融监管专家给我国的监管人员讲课,或定期向某咨询。然后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定期派出金融监管人员到国外的监管机构进行工作访问学习,还可以派员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或其它国家金融监管当局举办的金融监管培训等等。(3)要与世界上金融往来关系较密切的国家建立共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合作关系通过这方面的协作关系,彼此间在协助缉拿在逃金融犯罪,跨国调查金融违法违规案件和实施跨国机构监管与涉外金融机构破产中的债权债务清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另外,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伴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大量的外资银行通入我国。到2001年底,我国共批准各类外资银行近150家,其中外国银行136家,中外合资银行7家,外商独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1家,外商银行存款余额39.9亿美元,贷款余额203.8亿美元,资产总额329.6亿美元。目前我国已有23个城市和海南省允许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允许其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已有9家外资银行获准试办或开办人民币业务。同时,我国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以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区分支机构为主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也初步建立并运转。然而,不难看出,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外资银行的开业资格审批和经营监管,而对其整个经营过程缺乏有效监控,只重视合规监管,忽视风险监管。其次,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所谓“超国民待遇”问题,如:税收上的优惠待遇、业务经营范围上的灵活性、政策性负担上的差别以及争夺战略资源的有利条件。我国在实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手段上偏向于东道国的原则,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以母国监管为主体的做法不相适应,对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产生了不利影响。 针对以上外资银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一些有效的改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主要依据,扩充外资银行风险管理,建立有效地风险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合理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对外资银行的整个经营过程进行持续监管,将风险管理扩展到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加强银行的內控体系,便利国际金融合作;二是根据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和WTO开放金融市场的“时间表”,采取分阶段、分地区、分行业的开放政策,结合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及时纠正和逐步消除“超国民待遇”给我国金融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加深与外资银行母国的合作。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应考虑与母国监管当局分享信息和监管沟通合作关系等因素,对外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财务、管理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国际监管合作,更大范围的进行详细、全面的征询与调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五、结论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摆在我国人民银行面前的金融监管任务将更多、更重。立足实践,按照国际惯例和WTO金融开放规则,认真履行《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分阶段、分领域、分步骤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坚持改革的发展方向,科学的务实做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必将日趋完善,相信国际金融监管将有一个现代化的明天。参考资料:1、国生彦著,恒方译《国际金融法读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1998第5期,法律出版社3、非利普.伍德著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1993年版,香港商务印书馆 4、F.A.MANN著货币的法律层面1992年第5版,法律出版社5、郭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法律出版社,19986、FIDELISODITAH:THEFUTUREFORTHEGLOBALSECURITIESMARKET,LEGALANDASPCCTSPP15-177、郭雳中央银行法和银行的法定职责---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8、罗斯.塞利格曼证券法基础第三版,法律出版社9、薛荣久、刘光溪《学会面对入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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