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家庭社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县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家庭社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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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家庭社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XX县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家庭社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使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得到更好地救助,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NN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救助原则  坚持政府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明确职责、生活救助与医疗救助、帮扶救助和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措施  (一)生活救助  1.根据城

2、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把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儿童纳入保障救助范围,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各地民政部门要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制定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分类给予保障。  (1)对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孤儿的保障政策,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在机构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2)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

3、病一方死亡且受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可以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纳入孤儿类保障。  (3)对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上,各地还可以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  (4)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孤儿应由其亲属抚养,如无亲属,再由社会福利院收留抚养,也可采取家庭寄养或进行收养等,确保孤儿身心健康和成长。  (二)医疗救助  对受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他们纳入城乡医疗救助

4、体系,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救助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适当解决,给予二次救助。  (三)临时救助  将享受城乡低保或低收入的艾滋病救助对象纳入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范围,按《NN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解决他们生活遇到的临时困难。  (四)其他救助和帮扶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提供职业介绍,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保障服务。  2、县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

5、构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提供能随访到需要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信息,为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和红十字会等单位提供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暴露咨询和医务指导;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分类医疗救助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将艾滋病致困人员生活救助经费和社会救助与关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  4、县教育局负责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中艾滋病致困人员享受国家现有贫困生资助政策,保证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县扶贫办要将艾滋病致困人员纳入扶贫

6、开发对象范围,提供农业科技培训,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的扶贫开发工作。  6、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艾滋病致困人员予以优先安排。  7.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红十字会等单位要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收养工作,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不影响依法生育,办理收养公证和户口迁移要免收手续费。司法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依法保障艾滋病致孤儿童,孤儿监护人或抚养人要与孤儿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保障孤儿土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并在其

7、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归还。  三、救助方式  为了保护受艾滋病感染、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各有关部门在对受艾滋病影响人员进行救济时,不要对社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与卫生、医疗、疾控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取得联系,掌握感染者和患者的名单,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主动给予救助。为了避免大范围泄露患者的身份,各部门可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此项工作。在救助金方式上,以不影响患者个人隐私权为原则,可以采用常规救助渠道进行。  四、社会救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1、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经费和临时救助经费来源:上级救助专项经费;县财政安排的救助专项经

8、费;社会募捐筹集的经费。  2、其他救助经费,由各部门负责。  3、救助经费管理:由县财政局核实拨付,由各相关部门分别具体管理。管理要严格财经纪律,建立财务监督制度,严禁谎报、挪用、贪污艾滋病救治、救助经费,违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五、监督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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