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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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一)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  指《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也可有协议约定的内容,如:①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②涉外仲裁中运用的实体法律;③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可协议排除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从而赋予仲裁裁决的终局性)。④仲裁

2、费用的负担。但在我国实行一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审清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员的选定。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因此可见,我国仲裁当事人所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有限。  另外,不是所有的仲裁协议都能必然地启动仲裁程序,而是只有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才能做到。依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不能有效成立,则该争议可以由法院管辖。或即使已经启劝并进入了仲裁程序,一旦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成立,仲裁也不能进行下去,

3、或已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因此,协议时不能将法定范围外的争议做为仲裁事项。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要具体且只能选择一个。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强行法。  (二)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①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主行为能力。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②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③因内容不合格而无效。内容要件为:法定内容健全;不违法;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④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4、。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综上,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力,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诸要件。如果其中一个或多个要件存在瑕疵,都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认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指仲裁协议一旦有效成立,就会对有关主体产生一定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它首先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仲裁协议,他们就应当将争议提交仲裁,也只

5、有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更不能请求行政机关或其他团体、组织处理该争议。《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①。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财产权益纠纷。而不能是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仲裁争议对当事人还有义务要求。①要履行裁决的义务;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已发生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在仲

6、裁过程中应与仲裁机构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和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也产生约束力。  1.授权效力。仲裁协议使仲裁机构获得了对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的管辖权,是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从取得管辖权,也就无权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受理、审理。反之,如有当事人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赋予了特定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则除该仲裁机构外,其他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对该争议均无管辖权。可见,使仲裁机构获得

7、管辖权是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之一。  2.对行使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机构只能对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享有仲裁权,而对于超出约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争议,根据仲裁自愿的原则,仲裁机构无权管辖,从而不得受理和裁决。否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  3、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的保证力  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表明他们愿意由选定的仲裁人处理其争议。所以,他们就必须尊重该仲裁人作出的处理结果。即对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必须执行,否则,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会招致法院的强制执行。 

8、 (三)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1.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对仲裁事项的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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