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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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ontheLawApp1icableto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是一项解决各国货物买卖法律冲突的统一冲突法公约。1986年12月22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式通过。该公约共4章31条。主要包括:第1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6条);第2章,适用的法律(第7--13条);第3章,一般规定(第14--24条);第4章,最后条款(第25--31

2、条)。该公约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它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配套和相互连接的关系,因而所使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当事人的营业地的国家为条件,其调整的买卖种类也基本上与之一致。该公约规定,适用法律的确定有以下几项规则:1、依双方当事人的选择的法律;2、依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3、依买方在合同订立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4、最密切联系原则;5、拍卖依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依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

3、为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买方承担货物风险的时间;不履行合同的后果;诉讼时效;债的消灭方面;无效合同的后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的合法性和效力等。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公约还规定不适用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适用公约的法律适用原则指定的法律。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特订立以下条款: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货物包括:(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二)电力。第四条一、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

5、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系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应视为买卖合同。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支配;(四)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五)仲裁协议后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第六条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

6、不管起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第二章适用的法律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第七条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此项选择可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将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从属于原先所支配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是早先选择的结果。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第三者的权利。第八条一、在未根据第七条规定对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作出选择的范围内,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

7、家的法律二、但是,货物买卖合同应依合同缔结时买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果:(一)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是在买方国家;或者(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卖方国家履行其交货义务;或者(三)合同根据主要由买方确定的条款和买方向被邀请进行投标的人所发出的邀请书而订立。三、从总的情况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中,合同如果明显地与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将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则该合同依该另一国的法律。一、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保留的国家

8、,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二、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维也纳公约》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调整问题。第九条拍卖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进行的买卖,依双方当事人根据第七条选择的法律,只要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禁止这种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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