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暂行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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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暂行规定介绍  小编为您介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XX]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

2、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

3、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第七

4、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  支付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在监督机构开立的,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支付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总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支付归集分账户,但是在每家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分账户。  第八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  注册登记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募集验资账户是指

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对同处于募集期的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募集验资账户的,应当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或者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回复的,账户开立人可以启用销售账户。  第十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账

6、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账户开立人撤销销售账户时,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并将销售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销售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支付归集总账户内为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为备付金账户记录资金明细。  备付金账户可以视为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一个备付金账户只能与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关联。  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扣划备付金账户中留存资金成

7、功的,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三章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为中国结算和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建立与账户开立人销售业务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信息平台。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基金销售数据导入、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  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与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四条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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