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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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618(颁布时间)20010618(实施时间)20101217(失效时间)市政府令第179号(文号)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同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基本依据。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七条 企

3、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第八条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企

4、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第十条 企业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O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年度终了后90日内,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三)

5、企业及其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情况;(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五)企业及其子公司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或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等影响国有资产产权完整的变动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第十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批准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或将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

6、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的。第十六条 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故意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评估、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请,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评估、验资等执业资格并

7、予以公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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