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12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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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1996.01.2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19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01.25 【实施日期】1996.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企业 【唯一标志】13905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2号)(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43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31篇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4篇)  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总理 李鹏                          1996年1月25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三条 国有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4、(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

5、判文书1篇)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

6、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

7、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

8、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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