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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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1月02日17时20分290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农业农村 “农村” “养老保险”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2、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不满35周岁

3、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民政部门、残联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

4、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发等经办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第259号令)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

5、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  (三)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筹集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七档,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参保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档的标准缴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选择以下七档标准中的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

6、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经济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档的标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三)市、区(县级市)政府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对应予以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及以上80元。  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

7、缴费给予补助的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予以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及以上40元。  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补贴最长为15年。在政府对参保人不补贴期间,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政府也不予以补贴。  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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