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

甘肃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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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的意见》、《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院复核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定等级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动态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履行卫生全行业监管职责的重

2、要措施。包括全面复核评价和专项检查、考核等多种形式。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未明确等次或评审周期期满后的医院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估、审定,明确其等次的专业技术性活动。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第三条复核评价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和《甘肃省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14《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另行制定下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内卫生政策导向、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运行中的实际情

3、况等,调整、修订复核评价和评审指标与权重。第四条全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复核评价和评审。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厅成立甘肃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由分管厅领导负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库。省评委会是全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专业性组织,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复核评价和评审组织、办事机构及专家库。第七条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

4、省卫生厅领导下,开展调查研究,对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实施对授权范围内的医院进行复核评价和等级评审;对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实行复核评价和评审质量控制。14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负责制定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计划、受理医院申请、组织协调落实复核评价和评审事务、总结复核评价和评审情况等日常工作。确定、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等重大事项须提交省卫生厅厅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八条省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厅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部分卫生行

5、政、医疗、护理、医技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及医学专家组成,采取省卫生厅提名与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第九条省评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兼任,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由省卫生厅指定。第十条省评委会建立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在职和部分退休的卫生行政、医疗、护理、医技、财务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提名与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第十一条省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应接受医院复核评价和

6、评审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原则性强,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二)掌握现代医院和卫生管理理论知识,熟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三)管理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医院管理工作经验;(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4(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第十二条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组织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管理。第十三条省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权限划分第十四条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卫生厅

7、负责制定《甘肃省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及其他专科医疗机构评价标准与细则。组织实施三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省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二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初步确定二级医院等次,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后认定。其中,省卫生厅抽查不少于1/3。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对辖区内的三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等。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负责评审。由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复核。其中:省卫生厅每年抽查不少于1

8、/10,市、州卫生局每年抽查复核不少于1/3。省卫生厅统一负责各级医疗机构等级的审批、发证和授牌。14第四章周期与计划第十五条全省各级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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