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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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篇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3、 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XX年6月1起执行。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篇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4、(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

5、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  十。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XX年1月1起执行。  乌拉特中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篇三:《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6、裁量基准规定》全文(XX)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全文(XX)核心内容:XX年12月17日山东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全文共计十三条,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全文(XX)。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

7、9号),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青法制〔XX〕42号)要求,我局制定并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XX年12月17日  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

8、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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