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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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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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明确租赁房屋综合管理职责,规范租赁房屋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租赁房屋,包括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屋、临时性搭建物、构建物,以及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本办法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

2、租赁房屋的机构、人员。本办法所称租赁房屋综合管理是指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租赁房屋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第三条【属地管理原则】租赁房屋综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市、区政府职能】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范围。第二条【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职能】市人口和

3、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房屋信息采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二)负责全市租赁房屋综合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维护;(三)指导、监督全市人口、房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四)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有关租赁房屋隐患信息采集通报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二)指导、监督全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以及行政处罚工作,受

4、理房屋租赁行政复议案件;(三)制订和颁布全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条【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职能】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街道开展人口、房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二)组织街道开展房屋信息编码工作;(三)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并组织街道开展租赁房屋隐患信息采集通报工作;(四)组织实施全区业务培训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街道开展房屋租赁备案工作;(二)组织街道开展房屋租赁行政处罚工作;

5、(三)依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四)分析上报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数据;(五)组织实施房屋租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第二条【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职能】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所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人口、房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二)开展房屋信息编码工作;(三)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租赁房屋隐患信息采集通报工作;(四)组织社区开展租赁房屋其他服务管理工作。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房屋租赁备案工作;(二)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委托开展房屋租赁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工作;(三)统计调查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数据;

6、(四)依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第一条【其他部门职责】公安、消防、安监、住房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工商、计生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对租赁房屋依法实施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租赁房屋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燃气及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划国土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各单位研究租赁房屋内治安、消

7、防、安全等重大问题,落实工作措施。第三章综合管理第一条【不得租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二)被依法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租赁的情形。第二条【安全监管】公安机关、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布有关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建筑安全的监管标准。出租人承担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动检查安全隐患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监督承租人整改;承租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8、或者通知出租人整改。第三条【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原房屋的间是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房屋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出租人应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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