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366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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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2366热点问题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1、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无法收回,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2、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

2、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是否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4、企业有一笔06年度的款项因对方单位的原因无需支付,是否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

4、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5、抵债取得的固定资产设备,以何依据入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5、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企业将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余额用于招待客户,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

6、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

7、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8、我公司2009年采用现金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请问按税法规定应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收入总额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贵公司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在发生时扣除。  9、小型微利企业今年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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