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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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论:知识产权的划分: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作者权),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等;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作为智力创作成果而依法成为专有权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指专利权中无法包含Know-How权,商标中无法包含的禁止(除冒用商标以外的)假冒他人产品的专利。知识产权的特点:1、无形。知识产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为智力成果,一般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也有的客体是人的行为,如表演者权中的表演行为。但不能认为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客体就是无形的,因为信息本身它是需要一定的外在表现形

2、式的。(此处应做标的、客体、以及载体的区分)2、专有性。①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两个必要之处,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侵犯有形财产权那么明显,二是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的专有性,还反映出完全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排他性”,如两人分别搞出完全相同的发明且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能有一个人享有专利权,获得专利权的人将有权排斥另一个人将自己的发明许可或转让给第三者,另一个人只能获得“在先使用权”。②专有性也是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中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的一个重要特点,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实质上正是专有权的灭失,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不可逆转,但

3、也存在特殊情况,商标权或者专利权被错判无效,而后得到改正,或者因合理原因商标注册人未能及时办理续展或者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年费其后及时续展缴纳,在此之间则“暂时进入公有领域”,对版权来说,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则在出版日到登记日之间,作品暂时进入公有领域;依照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只有本国国民(包括本国有长期住所的人)的未出版作品可享有版权,则在公约国的他国国民创作完成至出版的时间,在本国是出于暂时进入公有领域,若是其在非公约国出版,则永远处于公有领域。对于重新获得专有权的权利人,无权禁止原先的使用人继续使用,也无权追索原先的使用费,但有权要求其后的使

4、用费,这与在先使用人不同,在先使用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3、地域性。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的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不能因为版权是自动产生的,无需行政批准就认为版权没有地域性。一方面国际版权公约是为了保障各国能够提供保护版权的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各国对于版权的具体规定,如版权保护期、侵权的认定都有差异,这都是地域性所决定的4、时间性。知识产权存在价值的有效期,超过一定时间无效(专利20年、版权50年)。5、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能够成为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此处所指向

5、的是受保护的客体,而非前述的标的。可复制性把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科学、理论区别开来。*上述所讲,主要指传统的知识产权,对于TRIPS中的“商业秘密”和WIPO中的“科学发现”等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不能完全适用。二、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之间的比较1、就专利法和版权法而言,①专利法侧重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版权法侧重保护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②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而言,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先进性,与版权保护对象只需要具备独创性相比很容易区分③但当版权的保护对象是实用技术作品时,则界限模糊,应该说,专利法和版权法都并不保护科学思想或理论本身,前者是

6、保护依照某种科学思想或理论而开发出的技术实施方案,后者则保护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理论上应该是以专利权来保护,但是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模糊,以版权法去保护)2、就专利法和商标法而言,专利法保护新产品或新产品的制作方法或新方法所延及的已有产品,商标法保护产品来源的信誉以及其所指示的产品一贯的质量(不一定是高质量),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商标专用获得的信誉可以借助专利权的保护得到加强,产品依专利法受到的保护也可以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延长。3、就版权法和商标法而言,①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必须具有

7、“识别性”,能够区分产品来源,而版权法保护对象则要具备“独创性”②对于美术作品(包括艺术字或图画),版权法与商标法可以重叠保护,当两者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商标权人未经版权人许可将有关美术作品用做商标并获得注册专用权的,版权人有权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请求将其作为“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权人若经版权人许可,则其注册专用权一旦成立,则有权排斥包括版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将相同的或相近的美术作品在商业活动中复制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上。*对于美术作品,存在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之间重叠保护、选择保护、权利冲突的复杂关系,专利法可以因为其新颖性

8、而将其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商标法因为其具有识别性且附在商品上而作为商标权加以保护,版权法可以因为其具有独创性而作为保护对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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