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我国民办学校的教师权利及其法律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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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析我国民办学校的教师权利及其法律救济  论文关键词: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  论文摘要:在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民办学校的教师权利受损及其法律救济受到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教师权利求济制度不健全、民办学校不作为、民办学校教师法律救济意识淡薄,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维权不畅。其解决途径是:政府部门应发挥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能;民办学校应规范其管理行为;民办学校教师应增强法律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以来,受到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应当享有的

2、合法权利,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我国民办学校教师权利的界定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法律上的教师权利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第一,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二,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第三,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积极行为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社会经

3、济条件下确认的教师享有的自主权利,此权利在不受到义务人侵犯或按照教师要求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并诉诸法律时,国家将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保证,或使教师受的损害得到相应的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教师权利的存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我国民办学校教师具有以下权利:“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26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共同的法律地位。”(第27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4、费。”(第30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第31条)此外,我国民办学校教师还享有《教师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二、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维权不畅的原因分析《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各级地方政府也依据有关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然而时至今日,我国民办学校教师享有的权利与公办学校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不仅如此,当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不畅成为广大民办学校教师所面临的巫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维权不畅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1.教师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梁明伟

5、指出:“3我国教师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单一。第二,教师申诉时限规定模糊。第三,申诉机关不明确,没有独立的申诉机构和人员。第四,校内申诉需要进一步规范。第五,缺乏对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第六,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可以受理的范围没有明确。”尹晓敏则认为:“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仅仅是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作了简要的、提纲掣领式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2,民办学校的不作为。民办学校不作为的根源在于,当前部分民办学校的办学者,以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来看待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教师权利保障方面未能完全

6、履行其法人义务,致使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首先,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制度不健全。目前,具有国家事业编制的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准公务员”性质的社会保障待遇,而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像公办学校教师那样享受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保险,只能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其次,民办学校教师的在职进修与培训权利受到严重损害。一方面,由于民办学校师资的流动性较大,办学者不希望投入大量资金为别的学校培养师资;另一方面,民办学校招聘的教师多为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师,对于这些教师的教学能力过分信任,从而导致忽视教师在职进修与培训。最

7、后,民办学校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民办学校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是民办教育管理民主化的一种重要表现,是民办学校人本化管理的核心与精髓。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教师参与管理权利的组织途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然而,事实上,很多民办学校都没有建立教代会制度,即使设立了教代会或工会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其职能和作用的发挥受到广泛的质疑。3.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救济意识淡薄。由于民办学校较多地采用了企业和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因而民办学校教师往往倾向于将自己定位为学校雇用的员工,缺乏主人翁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加之教师申诉历来鲜有胜诉案例出现,使原本处

8、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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