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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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是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全社会共同  追求的目标,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公诉工作是检

2、察机关的核心工作,更应该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打击犯罪,教育和感化人们,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氛围。  一、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依法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的过程其实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犯罪活动是社会矛盾激烈化的一种表现,是破坏社会和谐最主要的一种形式。犯罪活动极大地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不稳定,不协调的状态。公诉部门通过对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指控犯罪,将一切罪犯绳之以法,及

3、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行为继续对社会和谐的破坏,化解了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矛盾,使社会快速恢复原有的正常秩序。  (二)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最热切期盼的事情。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些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不但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度不满,也大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公诉部门强化法律监督,及时纠正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漏罪漏犯、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徇私舞弊等侵犯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纠正

4、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不判的行为,维护审判活动的合法有效;同过对其他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努力营造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三)以案说法,追求社会效果。法律除了具有惩罚功能,还具有教育功能。公诉部门在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在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教育、感化和挽救偶然失足者。唯物论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不能将和谐社会理解为没有矛盾,而是通过建立良性机制,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在化解矛盾中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公诉部门正是一方面通过打击犯

5、罪,快速平息引起社会矛盾的活跃事件,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促进一个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和谐共处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  二、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刑事和解制度能使司法机关、被害人、加害人三方共赢。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犯罪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参与由中立协调人主导的对话和交流程序,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解决纠纷冲突。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刑事和解是一种更具有人性化

6、、更积极的纠纷处理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加害人从物质上和精神上补偿受害人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使加害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积极“弃恶从善”;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降低刑事司法成本。  (二)刑事和解制度应该规范适用。通过刑事和解结案,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都心悦诚服,从而减少社会上访事件,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独特的功效。但是刑事和解制度不能滥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条件的适用,所以对案件的选择、和解的模式、和解后的跟踪监督都应该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

7、适用和解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当前社会形势和任务的理性把握,是我们党在深刻认识我国犯罪发展态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的一份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性文件。标志着党和国家对犯罪的治理对策更加成熟全面,对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化解社

8、会矛盾,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尺度。宽严相济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和谐,但如何真正做到“相济”,这需要执法者全面把握,正确理解。“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一是该轻则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可轻。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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