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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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摘要: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恶意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上市公司在控制股东支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扭曲。纵观世界各国,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大都呈现股权日益集中的态势。股权结构的集中无疑可以使公司营运的监控更有效率,但这点好处是以增加控制股东的剥夺危险为代价的。我国“一家独大”的股权结构明显更多受制于具体国情。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独家发起

2、或作为主要发起人,然后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上市公司实际上被一家或几家国有企业牢牢控制着,不仅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事务被左右,使得其经营方式和经营绩效看起来好像“准国有企业”,而且与控制母公司间的不当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成为了普遍现象。因而确立、强化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防止控制权之滥用成为各国公司法上的重大课题之一。它关乎到广大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的维护和大众对资本市场信心的维系。本文以此为背景,首先探讨了界定控制股东的实质标准及核心要点,接着从三个层面分析了确立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就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内涵作了剖析:即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进而对控

3、制股东的责任配置展开论述,我们主张以“利益损害”标准作为控制权滥用的判定依据,并对国外的责任追究救济机制分不同情况作了探讨。最后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缺陷,提出了以强化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为重心的制度构建设想和若干立法建议。  一、引言  在新旧两个世纪交汇之时,中国证券市场却迎来了让人胆寒的严冬。郑百文事件、猴王事件余波未了,亿安科技、“银广厦内幕”等一连串证券黑幕又浮出水面。证券市场传出的阵阵冷风让投资者不寒而栗,如履薄冰。中国股市在经历了一连串事件的重创之后,开始连续下跌,股市市场严重缩水。这一切似乎就是为了印证年初吴敬琏教授所提出的“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

4、的论断。尽管吴敬琏先生的话有些偏激,但股市信息的不对称、大股东的恣意妄为对中小股东及广大股民的伤害却是有目共睹。面对失衡的权力结构和大股东毫无忌惮的侵害行为,中小股东则只能成为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违规操作的“刀下之肉”。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回落到极点。如何重拾信心为政府和世人关注。因为“股市下跌不可怕,怕的是市场让人失望”。为此,有关监管部门决定加强监管力度,并将XX年定位于“监管年”。1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市公司近期集中暴露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事实上,自1995年以来,政府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违规事件的查处,几乎每年都在强调监管,但恶性事件仍频频

5、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所以,人们对监管的成效自然可以有十足的理由表示担心和怀疑。可以肯定,如果不注重制度建设,单靠监管部门的一腔热情,是难以根治股市市场之“肿瘤”,无法重振投资者信心。一句话,“重拾信心靠依法治市”。  那么,中国的股市问题究竟出在何处?政府部门、业内人士和理论界都在苦苦思索,并竭力寻求对策。面对上市公司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人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剖析,献计献策。其中治理结构问题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近几年来,人们将视线聚焦在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整治上,指出强化董事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完善有关制度建设是其根本,并为此提出了不少

6、立法良策。不过,中国有其特殊的国情,公司董事义务与责任问题的研究固然可以增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心,但是否能够真正避免董事违规事件的发生,仍不能不使人心存疑虑。因为与股权高度分散、所有与经营高度分离的美英诸国不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中国的上市公司股权则是高度集中,所有与经营无法实现彻底的分离,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实际上仍受命于或受制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对公司的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来讲,即便是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他们也同样可能会为了保住自己的衣食饭碗而置法令于不顾。对此,新上任的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女士深有感触。她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责任和

7、诚信意识淡薄,漠视公司和股东权益,仅是问题的表象和浅层次原因,隐藏其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多系国企改制而成,多数公司是“形至而实不至”,很多上市公司无力或不愿与其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和资产分开,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化身,缺乏自己独立的意志。[2]有关资料显示,深沪两市XX年—XX年4月21日的1018家A股上市公司的年报反映出949家上市公司存在着花样各异的关联交易,占样本总数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通过形形色色的关联交易肆意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股价和利润。[3]因此,如何规制控制股东的行为,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当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基于

8、此,笔者拟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责任入手,就投资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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