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ocx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ocx

ID:60360567

大小:66.01 KB

页数:2页

时间:2020-12-05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ocx_第1页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ocx_第2页
资源描述: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早期公司法理论认为持股超过公司股本50%者便足可以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而成为公司的控制股东。从现代公司实践来看,股东即便持有较低的股权比例,也完全可以通过董事兼任、签订控制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实现对所投资公司的事实上的控制。控制股东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方式有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前者是通过股东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或直接对公司的执行机关发号施令;后者主要是指通过控制公司的人事,即通过向董事会委派或选派董事,控制公司的决策层进而对公司经营活动施加影响。按学者们的一般理解,诚信义务是受信人基于信义关系而对受益人产生的法律义务。而信义

2、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信赖,一方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交于另一方掌管,另一方则承诺为对方的最佳利益行使。20世纪初,美国的司法实践率先确立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对控制股东科以诚信义务不仅仅存在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中,而且也广泛存在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中。我国大陆学者多认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部分。所谓注意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像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一样,对其所经营之事项给予同样的注意。笔者认为应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分析:第一种情形,如果控制股东是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影响公司决策,那么其注意程度之标准应低于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我国有

3、学者认为,将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理解为“通常交易上的注意义务”庶几可行,而无须做出更高的要求。第二种情形,如果控制股东不是通过表决权行使的方式间接影响公司经营,而是直接介入公司事业,代替董事会履行职责,那么此时控制股东与公司之董事地位实际上相差无几,属于事实上之董事,故应负有与董事相同的注意标准。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少数股东负有忠实的义务。当控制股东通过表决权影响公司事务,而决议事项仅关乎公司利益而与少数股东利益无涉时,应当解释为控制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如果决议事项与公司业务执行不直接相关,即只与股东利益相关时,则控制股东自无理由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而只应向少数股东负有忠实义

4、务。如果控制股东不是通过表决权行使之方式来对公司经营施加影响,而是直接介入公司业务执行之场合,笔者认为,控制股东之角色已发生转化,其义务当与公司董事相同。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排挤与压榨行为;侵吞公司财产;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夺取公司有利机会;溢价出让控制股。控制股东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方面。诚信义务中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导致的民事责任应为违约责任。控制股东违反忠实义务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西方国家确立控制股东民事责任不同的标准具体有:“欺诈”标准:“商事裁判规则”:“合法程序”标准:“利益损害”标准。笔者认为前三种标准都失之偏颇,不

5、宜采用。惟第四种标准客观公允、易于把握。笔者主张以“利益损害”标准来衡量控制权的滥用。国外法上通过确立股东诉讼制度(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来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并对各种不公平损害的情形(资本多数决滥用、剥夺少数股东利润分派、恶意转让控制股、公司并购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内幕交易和不当关联交易等)规定有不同的救济渠道和具体措施,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控制股东的法律制度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端正认识,树立弱者保护的“倾斜立法”观。为此,应把握和尊重公司法的商事属性,正视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地位与势力的悬殊,充分认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

6、利益的现实意义,树立对“弱者保护”的倾斜立法观念。确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明确控制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应对公司法作出修正,明确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即“控制股东在行使其控制权(包括转让其控制权)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11条仅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该行为,而未规定股东或公司有权就该行为给公司和股东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214条至第217条虽然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未规定有控制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或迫使董事会通过违法决议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至于控制

7、股东直接介入公司业务,使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受损之责任更是付之阙如。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少数股东保护与救济机制:确立表决权回避制度;对大股东表决权实施必要限制;建立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制;引进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主要内容是: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该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和可能选出自己比较信任的董事,为小股东参与公司选举提供了一种制度设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