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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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巅峰之云独家奉献第七章资源税法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

2、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更多精彩http://iask.sina.com.cn/u/1376044975/ish巅峰之云独家奉献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一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

3、,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这些解释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必要性。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由于矿产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垄断,使资源产生地租。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在当今经济社会条件下,政府对资源占用行为课税的动机除基于财政原因之外,主要是为了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纳税人的收入,为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创造外部条件,并诱导纳税人节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资源税的发展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

5、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更多精彩http://iask.sina.com.cn/u/1376044975/ish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要则》明确了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但是,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如何课税并没有规定,所以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的制度。1984年10月1日,《资源税条例草案》施行,我国

6、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征收范围仅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资源税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仅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只要没有获得12%以上的利润,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无偿开采国有矿产资源。1986年10月1日,《矿产资源法》施行,该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制度从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1984年第一次资源税法律制度做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明细》,把盐税并到资源税中,并将资源税征收范

7、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种,于1994年1月1日起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赋税情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幅度税额,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考虑了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级差收益进行了有效调节。四、各国资源税的一般规定在历史上,土地曾被广泛地当作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因为土地是种比较确定和恒久的资源。当代有些国家仍然征收“地税”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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