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0121)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0121)

ID:18161813

大小:48.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9-14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0121)_第1页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0121)_第2页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0121)_第3页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0121)_第4页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0121)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012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1.2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国内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

2、信用证服务。  第四条 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18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上述合同的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抗辩

3、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二章 开证与通知                 第九条 开证  开证前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必须签定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行可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可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第十条18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

4、款:  (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开出信用证无特别约定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七)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交单的截止日期,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或转让行所在地。  (九)交单期。交

5、单期为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的截止日期,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分批装货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  (十)信用证金额。  (十一)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决定是否付款。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决定是否确认到期付款,确认到期付款的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付款日的方式。付款方式,可议付信用证和不可议付信用证。可议付信

6、用证必须注明“可议付”,并指定一家或任何一家议付行。不可议付信用证有效地为开证行所在地。(十二)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18货物贸易项下运输交货条款:  1、运输或交货方式;  2、货物装运地、目的地和货物交货地;  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4、货物最迟装运期,未规定此期限的,信用证有效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期。  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条款:  1、服务内容和服务提供方式;  2、服务提供地点;  3、服务是否分次提供,未作规定的,视为

7、允许服务项目分次进行;  4、服务的提供日期,未规定此期限的,信用证有效期视为提供日期;5、服务贸易项下双方认为应该记载的其他事项。18(十三)货物或服务描述,包括货物名称、货物数量、服务类型、价格等。  (十四)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等,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类似单据。  (十五)其他条款。  (十六)开证行保证文句。  第十一条 信用证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其他电子方式。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并

8、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寄送通知行,并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证实函电至少包含信用证号、金额、受益人等必要信息;电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加编密押,以电子方式发送通知行,并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18第十二条 开证行的义务  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后,开证行应履行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后,开证行应在收单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履行该信用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