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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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纳税人2征税对象及税率2.1征税对象2.2税率5应纳税额5.2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6源泉扣缴6.1扣缴义务人6.2.征税对象6.2.1股息红利6.2.2利息6.2.3租金6.2.4特许权使用费6.2.5财产转让收益6.2.6其他所得6.3扣缴方法7特别纳税调整7.1特别纳税调整概述7.2关联关系和关联申报7.3同期资料管理7.4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7.5预约定价安排管理7.6成本分摊协议管理7.7受控外国企业管理7.8资本弱化管理7.9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7.10法律责任8征收管理8.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8.3.1企业所得税年度

2、纳税申报方法8.3.1.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8.5税收协定8.6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8.6.1概念8.6.2承包工程8.6.3提供劳务8.6.4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征收管理8.7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管理8.7.1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8.7.2代表机构的应税业务范围8.7.3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业务范围8.7.4代表机构的免税8.7.5代表机构的纳税方法8.7.6代表机构的纳税申报8.7.7几个问题的具体规定8.8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8.8.1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范围8.8.2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范围8.8.3如何申请8

3、.8.4如何开具8.11纳税地点8.11.2非居民企业9税收优惠9.6非居民企业所得优惠1纳税人三、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

4、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5、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4、企业1/2(含1/2)

6、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三)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五)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

7、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国税发〔2009〕82号)2征税对象及税率2.1征税对象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

8、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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