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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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劳动管理第八章工会组织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第十章规章制度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由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兴建独资企业“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中文名称为: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兴化市张郭镇同济工业园临时公司住所为:兴化市张郭镇张陶路1号第三条投资者名称: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投资者

2、住址: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7楼705(A)室法定代表人:姚秋香香港身份证号码:G138339(5)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

3、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不锈钢角钢、扁钢、光亮棒、槽钢、钢管、板材、管道件、型钢及配件加工、销售(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第八条公司生产规模:5000万元/年。第九条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万韩元,公司注册资本为90万韩元。由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以韩元现汇出资,第一期出资9万韩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出资到位,余款于2033年12月30日前到位。第十一条缴付出资后,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在经营期限内,公司不得随意

4、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股权的转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为投资人,投资人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5、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撤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

6、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撤换。第十七条监事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7、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销售部。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1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请,公司经营管理实行经理经营管理制。第二十条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组织领导独资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

8、经理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执行董事具体指定。第二十二条经理任期为三年。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第二十四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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