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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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征求意见)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3月目录一、总则1二、验收内容与标准2三、验收程序3四、附则5附表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15附表2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21附表3浙江省山塘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26附表4浙江省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30附表5浙江省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34附表6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38附表8浙江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46附表9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50附表10浙江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56附表11浙江省圩区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59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水利工程标

2、准化管理工作成效,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利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闸泵、涵闸等交叉建筑物。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

3、理验收对象为水利工程。闸泵工程、水库与引水工程、堤防海塘与其交叉建筑物等一体化综合性工程应同步创建、同步验收;同一管理单位(责任主体)所管理的水利工程(尤其是同类型工程)宜同步创建、同步验收。第四条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63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3~4级堤防、市级河道上4级以上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50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小(1)型水库、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3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以及市本级直接管理

4、的水利工程、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第五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结果作为“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下一年度省级有关补助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第六条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规范严格、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二、验收内容与标准第七条大中型水库、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水文测站、圩区等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为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运行管理、工程面貌和信息化管理。小型水库、山塘和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为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含信息化管理)、

5、运行管理和工程面貌。第八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的验收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11。63第九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验收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十条水利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验收:(一)验收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工程未落实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三)公益性(准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营性工程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维修养护经费的。(四)工程未建立运行管理平台,或运行管理平台和

6、标准化管理监督与服务平台未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五)水利工程(灌区只要求渠首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不作要求)划界方案政府未批复的;需省政府批复的工程未出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六)水库汛期未按指令调度运行,擅自超汛限水位的。第十一条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为不合格处理,给予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三、验收程序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后,应经历一个试运行期后方可开展验收。其中管理手册试行不少于三个月,开始时间由水管单位发文明确,运行管理平台试行不少于一个月,开始时间从产生运行管理台帐起算。63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程序:(一)试运行期满后,由水管单位按相应

7、的验收标准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水管单位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附自验意见及评分表);其中按第四条规定由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工程,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由省级验收的市本级直接管理的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方可组织验收。验收时,由验收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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