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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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一、总则1二、验收内容与评分标准2三、验收程序2四、结果认定与公布3五、附则4附表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5附表2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11附表3浙江省山塘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16附表4浙江省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20附表5浙江省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25附表6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29附表7浙江省泵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33附表8浙江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38附表9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4

2、2附表10浙江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48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报告书格式51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报告书格式5558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6〕4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国电系统以外的已建成运营(包括新建已投入使用)的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和水文测站等水利工程的标准

3、化管理验收。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以水利工程为单元,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为对象。第四条大型水利工程(含省市级河道上2级及以上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和省管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市级河道上3级和4级堤防、

4、设计防潮(洪)标准50(含)-100(不含)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和小(1)型水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58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第五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结果作为省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第六条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规范严格的原则。第七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组织开展

5、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开展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督办,限期完成整改。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二、验收内容与评分标准第八条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水文测站等八类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分为六大类,分别为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运行管理、工程面貌和信息化管理。山塘和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分为五大类,分

6、别为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含信息化管理)、运行管理和工程面貌。第九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实行百分制。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和水文测站的验收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10。58三、验收程序第十条验收分自验、验收和抽查复核三个阶段。第十一条自验。列入年度标准化管理创建的水利工程于当年10月30日前,由水管单位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按第四条规定分别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二条验收。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水管单位验收申

7、请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组织验收。验收组一般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被验收工程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第十三条抽查复核。水利工程通过验收后,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市两级联合组成工程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组,每个设区市随机抽取1-2个县(市、区),抽查复核10%的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利工程。第十四条验收和抽查复核主要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等方式,对照验收标准逐项评判确认,并形成验收和抽查复核报告,报告格式参见附件1和附件2。四、结果认定与公布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8、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工程验收结果为合格:(一)六大类验收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二)验收年度内无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工程验收结果为不合格:58(一)任一大类验收得分低于该类总分的80%;(二)验收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第十六条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并给予全省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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