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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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第三章经济性质第五条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范围:第五章注册资金第七条注册资金:万元。第八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

2、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万元货币万元货币万元货币合计其中货币出资万元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的%。第七章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

3、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第十六条非股东

4、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八章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十八条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第十九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第二十条企业的

5、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第二十一条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第九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

6、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企业章程;10、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决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则应删除此条)第二十三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二十四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

7、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

8、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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