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城市公园、旅游服务中心土地收储项目

连城县城市公园、旅游服务中心土地收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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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城县城市公园、旅游服务中心土地收储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为做好城市公园、旅游服务中心土地收储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概况(一)项目名称:城市公园、旅游服务中心土地收储项目。(二)征收范围:1.城市公园:东至老连宁公路、南至江林公路、西至莲中路、北至用地红线界址。2.旅游服务中心:东至观景路、南至观景路、西至东环路开发带边线、北至九号路(详见用地红线图)。(三)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0.496万m2,

2、房屋建筑面积约0.430万m2(其中住宅约0.385万m2,非住宅约0.045万m2),动迁户数21户,人口约85人。(四)经测算,该项目约需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约790万元。(五)征收范围内未发现依法应予特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二、征收人和征收期限15征收人:连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实施期限:计划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共计6个月。三、征收实施方式和实施单位征收、拆迁实施方式:委托征收、拆迁委托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连城县建兴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为三级。四、征收计划(一)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3、征收前期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拟定征收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安置房建设和安置地五通一平等工作,申请批准征收。(二)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入户宣传动员,开展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1.根据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核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用途及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依法确定已使用年限。2.众产产权未完成析产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完成析产。3.对未取得“两证”或“两证”不齐的房屋,采取行政救助办法,先由征收人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实地勘察、鉴定并查阅相关资料后,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征收人将处理意见依法公示,被征收人

4、或利害关系人15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有权机关申请重新审议。有权机关鉴定属违法用地或违章建筑的,由职能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并在征收期限内依法拆除。4.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并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做好拆迁腾房工作。(三)拆除已搬迁腾空的房屋。五、征收拆迁补偿办法(一)主体房屋建筑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和耐用年限结合成新率计算。房屋重置价格参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城区房屋重置价的通知》(连政综〔2009〕234号)执行

5、。1.各类结构房屋重置价格(十成新)单位:元/m2房层结构价格房屋结构价格框架638砖混528砖木504土木(木)4432.各类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为70年。3.房屋折旧后重置价低于50%的按50%计算补偿。(二)附属房(杂物间、厕所、猪牛栏等)建筑部分按同类结构主体房屋重置价扣除折旧后的70%补偿。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100%计算建筑面积,1.6米至2.19米之间的50%计算建筑面积,1.59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5(三)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的空地、附属房占地按其所处位置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补偿,各区位土地基准地价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

6、于公布执行县城区及各乡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连政综〔2008〕75号)执行。(四)无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的主体房屋用地、空地、附属房占地按原地类征地标准补偿。(五)其它有关项目的补偿1.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2.二次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六、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套房式和独立式房屋产权调换。祖遗房(无人居住)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一)货币补偿方式1.被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计算办法房屋建筑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被征收土地按该区域的基准地价699.74元/m2给予补偿,房屋按重置价扣除折旧后补偿。被征收土地及房屋

7、拆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款+(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房屋折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房屋折旧=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2.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元补助,最低不少于200元。(二)套房式和独立式房屋产权调换方式151.被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计算办法与货币补偿方式计算办法相同。2.安置地点:南前村的被拆迁户安置在南前新村,李坊村的被拆迁户安置在李坊新村(砻糠头)。3.统代建安置房的用地性质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4.安置地建设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户安置、连户建设、采取统一代建的方式建设。5.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8、: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6元计补,给予两次补助,每次最低不少于200元。6.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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