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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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实验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一项重要实践环节,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它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程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以学院(中心)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实验教学计划由学院负责制定,并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下达给实验中心。其他学院如需在实验中心授课,应填写实验任务书,报教务处审核,

2、由教务处下达实验中心。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实验课程。 第四条实验中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安排,做好相关准备,保证本科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实验教学应重视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一般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严谨求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以及自主开展实验探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科学素养的形成和全面发展。 第六条实验教学应主动适应我校人才培养规格多元化的要求,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实验课程体系,协调好通识教育课、专业教育课、教师资格教育课和任意选修课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 第二章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

3、纲与实验教材 第七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性文件,是实验室(中心)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它主要规定了实验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 第八条实验教学计划应由各相关学院按统一要求制定,并由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九条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经学校批准并实施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对实验学时、课程内容等进行较大调整时,应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或实验室(中心)提出申请,由主管副院长组织进行论证,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对新开设的实验课程应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对包括该实验课程与实验目标的关系、师

4、资状况、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等内容进行论证。在论证通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十条凡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课程不能开课。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教学成绩的重要准则。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大纲应由相关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

5、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大纲应具有针对性,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力求将最新科研成果纳入实验教学中,确保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方向性。同时,实验教学大纲的拟订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求: 1.阐明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确定本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指出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按照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

6、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5.指定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在实验教材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面向21世纪的课程教材,并鼓励相关学院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适应我校实际情况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可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研究性、综合性实验。应力求做到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

7、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三章实验主讲(主持)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十六条相关学院负责聘任具有比较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实验主讲(主持)教师,并协助配备好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实验课主讲(主持)教师和实验课指导教师的资格。实验课教师的聘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理论课教师必须承担相关实验课的实验课主讲(主持)工作; 2.参加过一个周期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高级职称以上(包括高级职称)实验技术人员,可聘为实验课主讲(主持)教师; 3.参加过一个周期以上所任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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