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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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审视自我: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现状1二、挖掘根源:影响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发展、完善的因素分析2(一)上诉范围限定的不当使一审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2(二)民事上诉的门槛缺失引发“上诉投机”4(三)滥用“发回重审”浪费社会资源5(四)再审制度设计致使“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5三、对策思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初步构想7(一)限定上诉范围,明确上诉门槛7(二)通过明确对上诉过程中二审新证据提交的限制来控制滥用上诉权的行为8(三)建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抑制“诉讼投机”9(四)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节约审判资源10(五)严格把关,限定再审程序11参考文献:14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2、研究【内容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现状,挖掘出这种制度不足现状的根源,并提出完善我国上诉制度的初步构想。【关键词】上诉一审再审诉讼投机终审判决民事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指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级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再审理及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上诉)进行再审理的有关制度。但是由于受司法经验的限制,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并有待于完善。一、审视自我: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现状11审视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审判程序,它是以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为基础而建立的。所谓的民事上诉审制度,是为实现公正解决私权争议而设置的不

3、可缺少的诉讼程序制度。该制度中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因此上诉审制度可被称为是对受瑕疵裁判影响的私权予以“普通救济”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可见,上诉审程序是为补救第一审法院未生效裁判之瑕疵而设立的救济性程序,该程序的设立目的在于:第一,纠正第一审法院裁

4、判的错误,以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法律的统一适用性。第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保证民事争议案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隐藏在这一种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背后,事实上仍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二、挖掘根源:影响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发展、完善的因素分析回顾历史,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密不可分。但时过境迁,经过50年的实践,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早已不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老去的民事上诉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都难免弊端丛生,诸如: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两审终审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5、缺少专门的法律审查程序;以审判监督制度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等等。不仅如此,事实上,上诉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也同时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固有缺陷,加之实际运作中各种“中国特色”的制度外活动的影响,使我国目前的民事上诉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实难承受此种历史的重任。(一)上诉范围限定的不当使一审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2实践中,纵观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对案件的事实审理重点放在第一审审理期间,而即使作为事实审的第二审也只是对当事人针对第一审裁判有异议的部分予以审查,其目的

6、就在于有效发挥第一审程序的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回顾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在我理解二审在一审的事后审理,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规定当事人上诉的具体内容及二审法庭审理的具体内容,在法规中还模糊了一个方面是二审上诉是以一审为基础,还是提出一审中忽视的内容。我国诉讼案中的当事人在一审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常常提出一些不合理的上诉理由如:“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等,难以提出具体的事实、法律适用以及程序问题,片面归责于第一审法院裁判阐述不

7、明白。这完全是由于我国现行法院裁判文书不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等事项进行详细的分析。为了克服上述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此种变化,可以说是立足于降低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职权色彩,从而避免使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上诉权的处分变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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