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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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

2、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四、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五、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执行。  六、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七、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

3、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八、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九、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十、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十一、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一)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

4、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五)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六)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十二、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5、。  十三、除投保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十四、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出具。  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十五、本办法

6、适用于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2007年7月1日前已签发的交强险保单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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