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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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9.2.4草案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

2、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含进出口,下同)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11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

3、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财政、建设(规划)、交通、邮政、教育、环境保护、卫生、海关和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责任制)烟花爆竹安全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责任负责。安全监管、公安、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以及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的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4、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七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八条(宣传教育培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安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生产

5、技术革新)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品。11各级人民政府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产转业的,应当及时提供指导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十条(生产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合格报告的有效期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以及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及时申请安全评价。第十一条(生产安全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

6、产许可证,并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伪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安全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十三条(员工培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还应当进行专业操作技能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原料保管)实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11半成品和成品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烟花爆竹有关原料的安全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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