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盘活利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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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区盘活利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为目标,逐步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资源,

2、不断提升土地承载力。(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循序渐进、依法合规、保障权益。二、认定标准(一)低效工业用地本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划拨用地,已开发建设但土地利用率低下,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1.建筑系数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的化工行业除外)—13—2.用地范围内成片空闲超过10亩,仍有集约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3.连续三年亩均税收低于4万元的企业用地。4.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

3、使用的原厂房用地。5.符合城乡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6.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区(厂房)用地。  (二)闲置工业用地本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划拨用地,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具体如下: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三、盘活利用措施(

4、一)低效工业用地1.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者通过土地整合,对低效工业用地自主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设活动,可采取如下盘活措施:(1)鼓励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13—除商品厂房用地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2)支持优化建筑功能。允许适当优化用于为产业发展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比例,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用房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

5、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允许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4)鼓励土地整合开发建设。除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不能合并外,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没有抵押、预查封、查封等情形的若干相邻宗地进行合并归宗。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并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国土部门可办理土地合并手续,拟合宗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保持一致,土地使用期限以相对较长的服从于较短的,合并后宗地总面

6、积不得增加。(5)土地整合涉及夹缝地的处理。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若干宗非公开出让的相同土地用途的邻近宗地整合开发,在符合城乡规划、夹缝地有合法来源且无争议的土地,在土地证证载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宗地之间夹缝地面积在20平方米—13—(含)以下或夹缝面积占若干宗地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3%(含)且夹缝地面积小于1亩(含),可进行宗地界限调整合并,宗地总面积保持不变。(6)允许仓储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除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不能调整用途外,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办理土地用途由仓储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变土地

7、用途的,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7)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对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低效工业用地,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享受现行市、区“三旧”改造优惠政策。2.兼并重组。企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市场化收购方式,对相邻宗地收购后实行整合利用、集中开发建设,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建设活动,可采取如下盘活措施:  (1)支持收购相邻宗地后整合利用。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单位或个人可以收购若干相邻宗地进行整合开发。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土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收购划拨性质的土地,须按规定补

8、办出让手续后再办理转让。  (2)企业单位或个人收购整合低效工业用地后再改造利用的,同等适用本条第1款盘活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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