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闲置低效土地用地盘活利用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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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闲置低效土地用地盘活利用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快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X省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一)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截至X年X月X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载明的疑似闲置土地信息中,经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提取下发,县国土资源局核实确认的闲置土地,共计X宗,面积X公顷(X亩)。X年年底前,上述闲置土地要依

2、法依规全部处置到位。(二)空闲土地处置任务。一是截至X年X月X日,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历史遗留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一直未实施供应的土地;二是截至X年X月X日,已经政府依法批准实施供应,但现状尚未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不到位的建设用地。经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提取下发、县国土资源局核实确认,全县空闲土地共计X宗,面积X.X亩。自X年起,每年要盘活利用X%以上的空闲土地。二、处置措施(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X号令)要求,依法依规落实闲置土地调

3、查、认定、处置利用与信息公开等各项程序,逐宗建立处置案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确保闲置土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到位。X.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要逐宗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式,尽快消除障碍,形成动工开发的必要条件。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要主动与法院协商处置意见,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开工建设的,要在维护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主动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4、努力促进项目开工建设。短期内不能开工的,应当采取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等方式予以处置。X.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及时采取约谈、处罚、限期开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置。闲置时限X年以上X年以内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X%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时限X年以上的,坚决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以深化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契机,建立土地市场诚信“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对列入“异常名录”的主体,在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时,结合实际采取全额收取竞买保证

5、金、提高首期付款比例、缩短余款最迟缴纳期限、提高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等限制措施;对违法违规恶意囤地、炒地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严格禁止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因竞买资格后审而竞得土地的,成交结果无效。要积极推进联合惩戒,对上述失信主体在投融资、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多个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二)多措并举盘活利用空闲土地。以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低效用地挖潜盘活为主攻方向,结合宗地特性和空闲原因,一地一档、一地一策,多措并举推进盘活利用。X.对

6、已落实意向用地项目且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要抓紧完备供地前置手续并切实加快供地进度;对已具备供地条件但暂无意向用地项目的地块,要加大信息公开和招商引资推介力度,尽快落实意向用地项目;对土地征收或前期开发未完成的地块,要积极落实征地安置补偿与前期开发资金,及早形成“净地”供应条件;对因规划调整或产业政策等原因造成原意向用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要依法调整规划用途和建设条件,尽快重新落实项目。X.对未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工期限的项目用地,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及时送达《开工提醒书》,未按期开工

7、的,及时送达《开工履约通知书》,提醒、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限期动工开发。依法依规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执行。X.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项目,督促用地单位采取自主改造、追加投资等方式,限期盘活利用存量空闲土地;对经营管理不善、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积极协助其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合作共建、项目嫁接、依法转让等方式促进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对企业无力追加投资或改造升级而主动退出以及单位破产、撤销、迁移等原因造成的空闲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重

8、新安排使用。(三)严格执行盘活利用和整改销号标准。各乡镇办事处及项目招商责任单位,要对照闲置低效用地清单,逐宗落实整改措施,处置完毕的要及时上报至县国土资源局,经验收后予以销号。X.闲置土地达到开工、置换、收回任一处置标准的,方可予以销号。以开工方式处置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动工开发现场照片。以置换方式处置的,提供置换协议和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以收回方式处置的,提供政府批准收回的文件,属协议有偿收回的,还须提供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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