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制度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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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调解制度浅议法院调解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它具有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等优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走出自然村寨、走出街坊邻居,在陌生的环境、陌生的行业里与陌生的人发生经济关系,民事关系预备期的稳定遭受前所未有的考验。由于市场规则的不完备,市场立体鱼龙混杂,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立法又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需要,人们因经济关系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可以说,社会纠纷的急剧增多,不仅引致人民调解、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攀升,大面积的信访申诉甚至已经影响很多机关的正常工作和一些企业的正

2、常生产,固本强基工作首先必须从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着手。在此本人就我国法院调解相关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一、建立法院调解制度的意义(一)可以为当事人搭建正面接触的平台,心平气和地平处分自己的权益,自行了断相互之间的纠纷,还能更好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8人民法院肩负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但由于人民法院裁决的执行到位率一直不高,严重影响了裁决的权威性和胜诉当事人的情感,削弱了民事判决在化解纠纷方面的作用。因此,重提诉讼调解、重视诉讼调解成了当前法院内外的共同心声。因为调解当事人搭建了一个正面接触的平台,可以心平气和地平处分自己的权益,自行了断相互之

3、间的纠纷,还能更好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近些年,不仅人民调解有大幅度的回升,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率也有所提高。但民事诉讼调解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仍然不高,离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调解率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当事人的,人民法院的和社会配套制度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缺乏民事诉讼调解的激励机制,未能给诉讼调解注入生机、安装动力,仅靠内部规定和行政手段,而没有动力和配套措施,自然难于使调解成为当事人诉讼和法官审判的追求。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市场的是经济杠杆,引导市场行为的核心是市场激励机制,正是以追求有利可图为目的的市场激励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某一

4、市场领域,扩大或压缩生产,调整市场资源的配置,使市场资源流向最有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的领域。可以说,所有市场主体的行为,都受市场激励机制的调控,市场激励机制成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导向。广而言之,一切行为的导向都和与之相应的激励机制有关,激励机制如何引导主体发展,主体就向着相应的方向前进。对民事诉讼调解也一样,调解的多少、诉讼主体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如何,都与是否有健全的调解激励机制紧密相关。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建立的历史过程,8尽管经历了从立法到务实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因种种弊端而受到诉讼理论的批评。对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而言,调解结案的,合议庭的合议和裁判文书的制作相对简单

5、,花费的时间少;而判决结案则工作量大,时间长。因此,二者动用的公力资源是不一样的。且调解案件中的权利人往往让渡了自己的权利而求得与义务人的妥协,其获得救济的权益大小也与判决不完全一样。因此,我们的诉讼收费对调解和判决规定相同的标准,与前述诉讼收费的基础是不吻合的。审判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情形很多,有的开庭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有的在案件开庭前或者庭审后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以哪种形式实现调解结案,所动用的公力资源的多少是不一样的,其所应交纳的诉讼费也应当有所区别。现在调解和判决收费相同的规定

6、,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愿意主动调解,个别案件甚至最后因诉讼费的分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全部调解计划流产。因此,对财产案件,要提高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应当设计一个更合理的调解案件收费制度。笔者认为应按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量,分阶段收取案件受理费。(二)调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现有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当前多数法院的操作,民事案件在立案庭立案后,直接排定案件的主审人和开庭的时间,再移交民事审判庭审理,无需进行调解。民事审判庭按规定也只需对一审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不用进行庭前调解。从调解率的高低来看,人民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一般高于民事审判庭,究其原因

7、,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民法庭通常自己立案,立案后、开庭前常征求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我国民事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我8认为,一是缺乏制度保障。除了离婚案件必须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外,其他案件可调可不调,法官往往看案件是不是难于处理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而一些案件比较多的法院,为了提高效率,如果不是案件本身确实处理困难,法官干脆选择当庭判决,而不愿意花时间促使当事人调解。二是传统的以深入调查、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被强调当事人对抗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所代替,法官在形式上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时,如果一方表示不同意调解,或

8、者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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