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北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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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涠管会)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人民政府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涠管会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县、区人民政府和涠管会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县、区房屋征收部门)。11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1、组织研究制订相关政策;2、组织编制本区域年度征收计划;3、承担本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法定职责的具体工作;4、依法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

3、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5、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6、完成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以及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市发改委、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公安、税务、人防、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全力支持、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需要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签订委托

4、合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可以是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派出工作机构或事业单位,也可以是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基层组织,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区、工业园区等)、街道办事处(镇)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1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本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发改委、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5、度计划。第七条市辖区年度征收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下达,合浦县年度征收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后备案。第八条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全市各职能部门按规定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会同发改委、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房屋征收范围,形成书面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发改委、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审批;

6、2、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的办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大(中)专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3、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4、改变房屋、土地用途;5、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11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尚处建造过程中的房屋,由住建、规划部门通知停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

7、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门牌、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及年限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场拍照、登记,并建档(一户一档)。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对于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拟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与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档案资料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资料标注的为准。对征

8、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房屋征收决定前,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住建、国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11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应当及时处理;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剩余期限予以补偿。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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