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

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

ID:18738974

大小:50.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22

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_第1页
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_第2页
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_第3页
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_第4页
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_第5页
资源描述:

《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鏈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266始皇廿六年詔書「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補論單育辰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始皇廿六年詔書〉是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所頒佈的一條的詔書,歷代多有著錄,現今也常有實物出土。 〈始皇廿六年詔書〉的收錄情況可參看國家計量總局、中國歷史博物館、故宮博物院:《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頁44-45、頁58-72;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

2、頁107-132、圖版:頁98-157、頁174-184;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北京:科學出版社,1992年),頁188-205等。其文如下:廿六年,皇帝盡並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乃詔丞相狀、綰:「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此銘文雖然短小,卻蘊含了不少史事。早在隋代,顏之推已依此解決了《史記》中的文字訛誤,《顏氏家訓·書證》云:「《史記·始皇本紀》:『二十八年,丞相隗林、丞相王綰等,議於海上。』諸本皆作山林之『林』。開皇二年五月,長安民掘得秦時鐵稱權,旁有銅塗鐫銘二所……其『丞相狀』字,乃為狀

3、貌之『狀』,爿旁作犬;則知俗作『隗林』,非也,當為『隗狀』耳。」 王利器:《顏氏家訓集解(增補本)》(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頁455-456。詔文中的「皇帝」、「黔首」,前人也多已指出可與《史記·秦始皇本紀》中「丞相綰、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臣等昧死上尊號,王為秦皇。命為制,令為詔,天子自稱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號,號曰皇帝。他如議。』」及「更名民曰黔首」相印證。但其中「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一句應如何理解,長期以來,卻一直眾說紛紜。依筆者所見,近來專文對「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進行釋讀的有以

4、下四種:(一)是駢宇騫先生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並根據湖南湘潭新發現的北宋嘉祐元年銅則的銘文「銅則重壹伯(百)斤·黃字型大小」, 周世榮:〈湘潭發現北宋標準權衡器——銅則〉,《文物》1977年第7期,頁79-80。對〈始皇廿六年詔書〉中的「則」有新的認識。他說:「由此我想到始皇廿六年詔書中的『則』,應當就是銅則之『則』,是標準權器的名稱。『法度量則』,就是『法度量權』(或『法度量衡』)。」  駢宇騫:〈始皇廿六年詔書「則」字解〉,《文史》第五輯(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頁6。收稿日期:2010年9月17日發佈

5、日期:2010年9月17日頁碼:6/6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鏈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266(二)是孫常敘先生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他說:「『法度量則不壹』的『則』是實詞……是器樣或樣器——標準器,有標準的意思。那麼,『法度量』就成了『則』的定語。」 孫常敘:〈則、法度量則、則誓三事試解〉,《古文字研究》第七輯(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頁7-24;又載孫常敘:〈則、法度量則、則誓三事試解〉,《孫常敘古文字學論集》(長

6、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頁303-310。(三)是張文質先生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並解釋說:「『則』字為假設連詞……法字是度和量的定語,析言之即法度和法量」。 張文質:〈秦詔版訓讀異議〉,《河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2年第3期,第24~32頁。(四)是王輝先生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其說為:「『法』本應作動詞理解,意為效法……『則』用作名詞,所謂『法則度量』,就是(提)供天下效法、參照的度量衡標準器。」 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頁107-

7、113。至於在文章中捎帶對「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釋讀的,為數甚多,且歧異頗大,但其論證多隻一言兩語,我們將要對上揭四種說法的批評基本適用於它們,為節省篇幅,這裏就不具引了。 如目前比較流行的《商周古文字讀本》把相關文句斷為:「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認為「法」的意思是「法度」,這裏用為動詞,是「統一」的意思;把「則」理解為連詞「那麼」的意思。然而,這種解釋的缺陷是明顯的:因為「法」從來沒有「統一」的意思;把「則」解釋成「那麼」于文義也十分勉強。參看劉翔、陳抗、陳初生、董琨編著,李學勤審定:《商周古文字讀本》(北

8、京:語文出版社,1989年),頁174-175。我們認為(三)、(四)兩說從語法和語言習慣上看明顯是有問題的。孫常敘先生在其文中已駁議到:「如果把『法』理解為『法定的』,則與始皇詔『不壹』相抵觸,因為既是法定的就不能不一。如果把它看作動詞,則『法度量』動賓關係只說一事,與『盡始皇帝為之』相矛盾。」其言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